我国的“利改税”制度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企业管理出版社《现代企业理财手册上》第48页(3658字)

从1983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对国有企业实行第一步利改税制度。1983年4月,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对国营企业征收所得税的暂行规定》,实行利改税制度。第一步利改税实行“税利并存”的形式,大中型企业按55%的税率向国家交纳所得税,税后利润按定额包干、递增包干、固定比例调节税等方法上缴财政;小型企业按八级超额累进税率向国家交纳所得税。税后利润建立新产品试制基金、生产发展基金、后备基金、职工奖励基金和职工福利基金,并规定前三项不低于60%,后两项不低于40%,并且要求专款专用,专户存储。

第一步,利改税同利润留成、利润包干形式相比,有较大的优越性。它把企业大部分利润用征收所得税的方式上缴国家,以法律形式把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稳定下来,有利于加强企业管理和稳定国家财政收入,保证国家得大头、企业得中头、个人得小头。避免了利润留成制度执行过程中核定利润基数的不规范性和“鞭打快”现象。

从1984年10月起实行第二步利改税。在总结第一步利改税的经验教训的基础上,1984年9月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国营企业第二步利改税试行办法》,从1984年10月1日开始试行完全的“以税代利”。其基本内容是:(1)对国有大中型盈利企业继续征收55%的所得税和一定比例的调节税。(2)对小型企业盈利按新的八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所得税。(3)允许企业在征收所得税前归还各种借款,并按还款利润提取职工奖励基金和职工福利基金。企业税后利润仍要建立五项基金,但不严格规定各部分比例。第二步利改税进一步理顺了国家与国有企业的分配关系,企业自主权进一步扩大,自我改选和自我发展的活力进一步增强。第二步利改税将原有工商税按纳税对象分为产品税、增值税、盐税和营业税,增加了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税制的逐步规范化,把国家和企业分配关系纳入了新轨道。第二步利改税还不完善,尤其表现在企业税前还贷的不合理性,税率过高且不统一、调节税的不规范性等方面。

3.承包经营责任制度

承包经营责任制即承包制,是根据所有权同经营权可以适当分离的原则,由承包经营者在不改变全民所有制性质的前提下,根据与国家商定的经营承包指标,承包企业的经济责任和经营管理权限的一种经营形式。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根本目的是为了完善企业经营机制,通过承包把企业和职工的责、权、利紧密地结合起来,使企业真正成为相对独立的经济实体,从而有利于调动企业和广大职工的积极性,挖掘内部潜力,提高经济效益。

承包制的核心是个“包”字,它的基本原则是:“包死基数、确保上交、超收多留、欠收自补”。承包基数的确定,一般是在原来上交的所得税和调节税的基础上加上一定的增长比例,作为承包基数。基数定死以后,企业要保证完成上交任务,企业超目标多上交的收入,对企业实行档分成。没有完成承包任务的,要用企业的自有资金补齐。

4.现行企业利润分配制度

按照1992年11月30日财政部发布的《企业财务通则》及随后出台的一系列新的财务制度的规定,企业在一定时期内的利润总额要按如下顺序进行分配

(1)弥补年度亏损

企业的税前利润首先要弥补上年度或前几年度发生的亏损。按规定:企业发生的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年度的税前利润弥补,下一年度利润不足弥补的,可以在规定的年限内持续弥补。例如:一般企业可以在5年内弥补,股份制企业为3年,在规定的年限内不足弥补的,用税后利润弥补。

(2)依法缴纳所得税

所得税属于国家凭借政治权力对企业已实现利润进行调节的税种。企业必须依法交纳所得税。

企业交纳所得税的依据是应纳税所得额,它包括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它所得。企业计算缴纳所得税的列支项目和标准,按国家税收规定执行。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一般是在企业利润总额的基础上调整得出的,所以,调整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①由于特区内的所得税为15%,所以,内地企业在特区搞联营的,分配的投资收益应先还原为税前利润(税前利润=[分回利润÷(1-15%)])合并进利润总额在计算所得税,计算出的所得税应扣除已纳税部分;

②企业超过国家规定开支标准的费用以及罚款、滞纳金等,不再从税后留利中列支,改在成本费用中列支,但在交纳所得税时予以调整;

③企业不得用应交纳国家的各种税款归还各项借款的本金和利息;

④企业借入短期借款的利息支出,在财务费用中列支。其中高于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息年计算的利息支出部分,在纳税时予以调整。

(3)税后利润的序列分配

企业交纳所得税后的利润,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一般按下列顺序分配:

①被没收的财物损失,支付各项税收的滞纳金和罚款;

②弥补超过用所得税前的利润抵补期限按规定用税后利润弥补的亏损;

③提取公益金,主要用于企业的职工集体、福利设施。如:企业兴建的职工宿舍、托儿所、澡堂等;

④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 法定盈余公积金按照税后利润扣除前两项后的10%提取,盈余公积金已达注册资金50%时,可以不再提取。

企业盈余公积金有别于企业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是指企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用于企业生产经营方面的资金。提取盈余公积金是企业内部积累资金的主要形式。

盈余公积金分为两种:一种为法定盈余公积金,一种为任意盈余公积金。法定盈余公积金是指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度中规定必须按一定比例提取的公积金。其特点是:一是强制性,即只要企业有盈余,就必须按规定提取;二是严格的规定性,即提取比例和提取多少都有严格规定。任意盈余公积金是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的需要而提取的。其特点是:一是任意性,即企业可以多提,也可以少提,甚至不提;二是没有严格的规定,一般由企业的董事会或经理班子决定提取比例。

企业的盈余公积金(包括法定盈余公积金和任意盈余公积金)可以用来弥补亏损和转增资本。股份有限公司在当年无利润时,经股东会特别决议,可以按照不超过股票面值的6%的比例用盈余公积金分配股利,但是在分配股利后,公司法定盈余公积金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5%。

⑤向投资者分配利润 企业的税后利润在提取法定公积金和公益金后,若有剩余,便可向投资者分配,企业以前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可以并入本年度向投资者分配。

向投资者分配利润的标准是多种多样的,例如,按投资者投资比例分配,按协议分配等等。股份有限公司提取公益金后,按下列顺序分配剩余利润:

A.支付优先股股利;

B.经股东大会决议,提取任意公积金;

C.支付普通股股利。

经过以上分配后,尚有剩余的利润,便是企业的未分配利润,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企业如果发生亏损,可以由以前年度的未分配利润来弥补。未分配的利润如果是红字,表示未弥补的亏损。

企业实现的利润,应该按照国家利益第一的原则在国家、集体和个人之间进行分配。企业实现利润,应在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再交纳所得税;企业在无利润的情况下,不得向投资者分配股利,以保护债权人的权益。总之,国有企业利润分配体现了国家与国有企业之间的财政分配关系,分配时,既要保证国家的整体利益,又不能有损于企业、个人的物质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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