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财产所有权的形式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企业管理出版社《现代企业理财手册上》第96页(3450字)
1.国有企业财产所有权
国有企业财产所有权,是指国家对国有企业的财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是我国法律确认和保护国有企业财产的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
国有企业财产所有权是生产资料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在法律上的体现。在我国,由于全民所有制企业的财产归代表全体人民的国家来掌握,所以也可称为国家所有制。我国宪法和法律赋予国家对国有企业的财产行使财产所有权,确认了国有企业财产在法律上的特殊地位。国有企业财产所有权既是全民所有制在法律上的表现形式之一,又是保护和发展全民所有制的法律武器。
(1)国有企业财产所有权的主体。国家是国有企业财产所有权唯一的和统一的主体。所谓唯一是指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才是国有企业财产所有权的主体,只有国家才能代表全国人民的利益行使所有权,其他任何单位和组织都不能成为国有企业财产所有权的主体。国家机关、国有企业等虽然在国家授权范围内,对国有企业财产享有经营和管理的权利,但不能作为国有企业财产的所有人,不能独立行使所有权。
所谓统一是指国有企业财产所有权是一个有机的整体,只能由国家统一行使、统一支配和利用。非经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行使。当然,这并不是说国家对所有的国有企业都直接行使所有权的诸项权能,而是采用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通过各种不同的经营形式,把国家拥有的国有企业财产所有权与其权能适当分开,由国有企业行使经营权,以便充分地发挥国家财产在我国经济生活中的作用。
(2)国有企业财产所有权的客体。国有企业财产所有权是国家所有权的表现形式之一。国有企业财产所有权的客体同其他非国有企业财产所有权的客体相比较而言,具有两个明显的特性:1是作为客体的财产,其种类具有广泛性。可以这样说,在经济活动中凡是不能成为非国有企业财产所有权客体的财产,都能成为国有企业财产所有权的客体。2是国有企业财产所有权的客体具有专属性。国家专有财产只能专属国家所有,不能为其他单位、组织或公民个人所有,专属于国有企业的财产不因其占有、使用和收益形式的变化而改变。
(3)国有企业财产所有权的内容。国有企业财产所有权的内容,是指国家对国有企业的财产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当然,一般情况下国家并不直接行使其所有权的诸项权能,而是根据有关法律授权国家机关和企业行使。国家通过国家机关的管理活动,如制定、颁布政策、法规性文件,制定和落实各项计划,以及对经济生活进行监督和调节等来实现国家对国有企业财产所有权的内容。而国有企业是国家财产的直接经营者,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国家依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授予企业对国家的部分财产予以经营管理,企业对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能,其在经营管理中取得和利益的所有权为国家所有,同时国有企业以国家授予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责任。
2.劳动群众集体企业财产所有权
劳动群众集体企业财产所有权,是劳动群众集体企业依法对其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它是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在法律上的表现。
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是与全民所有制并存的公有制形式。作为确认和保护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的法律武器的劳动群众集体企业财产所有权,是我国所有权法律制度中重要的组成部分。
(1)劳动群众集体企业财产所有权的主体。劳动群众集体企业是劳动群众集体企业财产所有权的主体,集体企业的各个成员不能单独行使所有权。
劳动群众集体企业的财产是劳动群众投资、入股形成。这些集体企业财产的所有权属于劳动群众集体企业,而不属于集体企业的某个成员或某部分成员所有。集体企业一般都具有法人资格,其财产所有权由代表该企业的法人机构经营、管理,统一行使。当然,根据法律规定也可将其企业或者财产承包给企业的成员去经营。
劳动群众集体企业财产所有权的主体不象国有企业财产所有权主体那样具有统一性和唯一性。它的主体是作为法人而独立存在的每个具体的集体企业,其主体具有广泛性和多样性。例如,城镇集体企业、乡村集体企业、信用合作社、供销合作社、手工业合作社等。每一个集体企业都是一个独立的财产所有权主体。
(2)劳动群众集体企业财产所有权的客体。劳动群众集体企业依法所拥有的财产,为其所有权的客体。劳动群众集体企业所有权客体的种类和范围与国有企业财产所有权客体的种类和范围相比较,远不如国有企业财产所有权客体种类和范围那样广泛而多样。凡属国家所有的财产,不能为集体企业所拥有。
根据我国法律对劳动群众集体企业所有权客体种类和范围的规定,属于国家的重要自然资源、涉及国计民生的重要财产和国家专有财产等,不能成为集体企业财产所有权的客体。由此可见,劳动群众集体企业财产所有权的客体具有限定性。
(3)劳动群众集体企业财产所有权的内容。劳动群众集体企业对属于自己所有的财产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是其所有权的内容。
集体企业对其财产享有法律规定的独立行使所有权各项权能的权利。我国法律规定,集体企业在遵守国家法律和政策的条件下,有权独立自主地对其财产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对自己依法纳税后的经营所得有权进行支配。可以依法将其所有的企业或者其他财产等,承包或者租赁给他人生产经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根据合同取得收益。可见,劳动群众集体企业在财产所有权的内容和权利行使方面与国有企业有明显的不同,具有独立性,不需要国家的特别授权。
3.其他企业财产所有权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我国企业的形式有了很大的发展,除了国有企业和劳动群众集体企业这两种形式外,还存在着在新时期涌现出来的众多其他类型企业。具体说来,有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私营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和外资企业等。这种多样化企业形式并存的企业结构,是与我国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形式并存的所有制结构形式相适应的。这些企业同样享有对其财产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对其财产所有权我国法律同样予以确认和保护。在此基础上,就形成了以国有企业财产所有权,劳动群众集体企业财产所有权为主体,其他企业财产所有权,包括联营企业财产所有权股份企业财产所有权、私营企业财产所有权、中外合资企业财产所有权、中外合作企业财产所有权和外资企业财产所有权等多种所有权形式并存的企业财产所有权结构。这种多元的企业财产所有权结构形式是我国现阶段所有制结构形式在法律上的体现。多元化的企业财产所有权结构形式必将对我国经济的发展产生重要影响。
这些企业的财产所有权,包括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等诸项权能。一般说来归企业自己独立享有,可以由企业直接行使,是企业对自己的财产所享有的充分完整的支配权利。当然,由于各种企业的所有制形式不尽相同,其所有权的归属也有所区别。联营企业的财产所有权由参加联营企业的各方共同所有。股份企业由其企业本身享有由股东投资而形成的全部企业财产权。私营企业财产所有权归私人投资者所有。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的财产所有权属于投资的中外双方共同所有。外资企业财产所有权由外国投资者所有。
这些企业的财产所有权与其经营权可以是统一的,由企业所有人自己行使,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也可以是分离的,由企业所有人将企业的财产授权给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生产经营,行使经营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