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转帐结算业务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企业管理出版社《现代企业理财手册上》第76页(13185字)

1.转帐结算的含义与原则

(1)转帐结算的含义

转帐结算是各企业单位日常进行的一项经济活动,也是银行的一项主要业务。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工农产品的交换,城乡物资的交流,企业之间的商品交换,国民经济各部门之间的物资调拨和交换,个人消费品的分配,以及各种劳务的供应,都必须借助于货币作为媒介来实现。这些由于商品交易、劳务供应和物资调拨所引起的货币收支行为,称为货币结算。在货币结算中,使用现金直接进行的货币收付行为,称为现金结算;不使用现金,而是通过银行办理转帐划拨的货币收付行为,就称为转帐结算或非现金结算。

所谓转帐结算,是指发生经济行为的关系人,使用银行规定的结算凭证,通过在银行开立的帐户划转资金,以结清债权债务的行为。例如,在同一城市的甲企业,签发一张转帐支票支付乙企业的货款,乙企业将转帐支票送其开户银行,银行通过转帐手续,就可将甲企业存款帐户上的资金,划转到乙企业的存款帐户上,以结清这笔货款。收付款双方在同一城市办理转帐结算,称为同城结算;收付款双方不在同一城市办理转帐结算的,称为异地结算。

(2)转帐结算的原则

转帐结算不同于现金结算,它的特点是:转帐结算涉及到3个当事人。1是买方,即付款者;2是卖方,即收款者;3是银行,负责划转货币资金。同时,发货与付款在时间上往往不一致,买卖双方地各一方,付款地点既可在买方,也可在卖方所在地。这样,就会出现两个问题:1是付款时买卖双方不同时在场,怎样去维护各方的正当权益;2是发货与付款时间上不一致,怎样保证货币与商品物资运动的一致。为妥当解决这些问题,正确处理各方的经济关系,企业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结算时,都必须遵守下列原则:

①恪守信用,履约付款

恪守信用,履约付款,是指银行、单位和个人办理结算,必须遵守约据和承诺。对签发的各种支付票据,必须有足够的存款,到期保证支付。从而有利于保证企业资金按计划运用和周转,促进改善经营管理,加强经济核算。

银行在办理结算过程中,只按办法规定审查票据、结算凭证和有关单证。收付双方发生经济纠纷,应由双方自行协商处理,或向仲裁机关、人民法院申请调解或裁决。

②谁的钱进谁的帐,由谁支配

谁的钱进谁的帐,由谁支配,是指银行办理结算过程中,要依法为单位、个人的存款保密,维护其资金的自主支配权。除国家法律规定和国务院授权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的监督项目以外,其他部门和地方委托监督的事项,各银行均不予受理,不代任何单位查询、扣款,不得停止单位、个人存款的正常支付。

③银行不垫款

银行不垫款,是指银行在为收付双方办理结算时,只负责将结算的款项从付款单位帐户转到收款单位帐户,不承担垫付任何款项的责任。对委托银行代收的款项必须先从付款单位帐户中支付出来,收入到收款单位存款帐户后,收款单位才能使用。存款单位只能在自己单位存款余额以内签发支付凭证。

以上三项转帐结算原则,恪守信用,履约付款是最基本的原则,这项原则贯彻得好,才能做到谁的钱进谁的帐,由谁支配,才能保证银行不垫款的实现;后两项原则又是实现前一项原则的必要条件。因此,各项原则是相互联系、相互促进的,参与结算的各方必须全面贯彻。

2.转帐结算的一般规定

为了有效地办理转帐结算,加强资金管理,除了正确贯彻执行上述三项原则外,还须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

转帐结算的一般规定,主要有下列内容:

(1)开立帐户的规定

这个规定包括3个内容:

①是在银行办理转帐结算的单位,必须在其所在地银行的一个基层机构开立帐户,帐户内要有足够的资金,以备转帐支付之用;

②是办理转帐结算的单位只准在一个银行开立帐户,不允许同时在几个银行开立帐户;

③是各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帐户,只供本单位在正当业务经营范围内进行资金收付使用,开户单位必须遵守国家的政策、法令和规定,不准把帐户出租、出借、出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

按照企业资金的不同来源、性质和用途,分别开列不同帐户。我国的银行帐户分为基本帐户、专用帐户和辅助帐户3种。

①基本帐户。通常称为企业结算帐户,它是开户单位和其他单位发生经济往来进行货币收付的主要帐户。企业在银行开立基本帐户的条件是:必须是编制财政预算、决算报表的独立预算会计单位,以及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独立编报财务会计报表的企业单位。

②专用帐户。通常称为专用基金存款帐户。它是为了适应资金的计划管理,专款专用而设立的帐户。专用帐户是一个统称,下设许多不同性质的帐户,例如,更新改造基金帐户、大修理基金帐户、福利基金帐户和生产发展基金帐户等。凡是在银行开立基本帐户的单位,可以按照有关信贷办法的规定,在银行开立专用帐户。企业制度改革后,企业在银行开立帐户将会发生变化。

③辅助帐户。它是企业基本帐户的延伸和补充。这是企业所属非独立核算单位,如企业自办不独立核算的工厂、农场、副食品基地等,因距离核算单位较远,办理款项收付有困难,可在所在地银行开立辅助帐户。辅助帐户通常只和企业基本帐户发生关系,例如,由基本帐户下拨资金给辅助帐户,由辅助帐户上交款项给基本帐号,除此之外,其他的货币收付,一般采用只收不付或只付不收的方式。

(2)结算金额起点的规定

结算金额起点是指办理每笔转帐结帐的最低金额。起点以下采用现金进行结算,起点以上才通过银行办理转帐结算。这样划分的意义是可以发挥现金结算适宜于小额交易,转帐结算适宜于大额交易的特点。规定转帐结算起点要恰当,起点过高,现金使用范围便会扩大,不利于加强现金管理和筹集信贷资金;结算起点规定过低,就达不到规定结算起点的目的。

(3)规定统一的结算方式

结算方式是指货币收付的程序和方法,是办理转帐结算的具体组织形式。结算方式的主要内容包括:商品交易货款支付的地点、时间和条件;商品所有权转移的条件;结算凭证及其传递的程序和方法。

我国转帐结算方式包括异地转帐结算方式和同城转帐结算方式两类,异地结算涉及全国各地,结算方式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统一制定。同城结算只涉及同一城镇,具体结算方式不需总行统一制定,总行只制定同城结算的原则,具体结算方式方法由省、市、自治区分行制定,报总行备案。

(4)结算凭证的有效期

结算凭证是银行办理转帐结算的重要手段,各单位办理结算,必须使用银行统一规定的结算凭证,并按规定如实填写。为加速结算过程和资金周转,银行要为结算凭证使用时间规定一个有效期,过期无效,银行不予受理。这样,有利于促使购销双方及时送交结算凭证,尽快办理转帐结算手续,按期进行收付款。结算凭证有效期的确定,既要考虑缩短结算过程的要求,又要照顾到办理结算手续所需要的时间。各种不同的结算方式,结算的程序和时间不尽相同,因此需要分别情况加以确定有效期。

(5)扣款顺序的规定

企业在银行帐户的存款,有权自行支配。银行办理转帐结算,代企业支付各种款项时,一般需取得存款单位的同意,才能支付划转。但是,当企业由于经营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支付能力不足,企业货币资金短缺,这就产生一个支付款项的顺序问题。根据国家规定,银行可以按规定的扣款顺序,从企业存款中支付款项。首先要预留工资基金和大修理基金,以保证职工的正常工资收入和再生产过程的正常进行。预留上述两项基金后,则按下列顺序扣款:

第一,扣收应当向税务机关交纳的税款;

第二,扣收银行到期贷款;

第三,扣收到期应承付其他单位的货款;

第四,应当上交国家财政的利润和其他收入。

上述扣款顺序,是由国民经济许多方面的重要政策所决定的。

(6)转帐结算的依据

经济合同是办理转帐结算的重要依据。经济合同是购销双方对某项商品交易、劳务供应,事先通过协商,确定双方相互权利和义务的文字契约。合同一经签订,就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严格遵守。在采用异地托收承付、信用证、同城托收无承付三种结算方式时,必须先签订合同,才能委托银行办理转帐结算。银行具体办理结算时,要以购销双方签订的合同为依据,督促双方维护和执行合同。

(7)规定统一的结算纪律

结算纪律是国家财经纪律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在结算领域正确处理各单位之间的经济关系,维护社会经济秩序,顺利开展结算工作的一种行为规范。结算纪律对各个结算单位都是必须遵守的,不允许有特殊的单位。我国现行结算纪律主要包括下列方面:

①单位和个人办理结算,必须严格遵守银行结算办法的规定,不准出租、出借帐户;不准签发空头支票和远期支票、不准套取银行信用。

②银行办理结算,必须严格执行结算办法的规定,需要向外寄发的结算凭证,必须于当天及时发出,最迟不得超过次日;汇入银行收到结算凭证,必须及时将款项支付给确定的收款人。不准延误、积压结算凭证;不准挪用、截留客户和他行的结算资金;未收妥款项,不准签发银行汇票、本票;不准向外签发未办汇款的汇款回单;不准拒绝受理客户和他行的正常结算业务。

③允许背书转让的票据,因未获付款而遭退票时,持票人可以对出票人、背书人和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票据的各债务人对持票人负连带责任。

④单位和个人违反银行结算规定和办法,银行按有关规定予以经济处罚。对于情节严重、经常不讲信用的企业,可以暂停或停止使用某一种结算方式;如果发现利用银行帐户和结算凭证进行投机倒把、伪造诈骗、盗窃冒领等非法活动,则应受到法律制裁。

(8)票据交换

票据交换就是在同一城市的不同行处,把相互代收代付的票据,按照规定时间集中到某一处所相互交换,轧计差额,进行清算。票据交换也叫票据清算。

在同一个城市有几个银行机构时,各开户单位都要将收到其他行处开户单位的结算凭证送到本身开户银行进行清算。开户银行除将本行票据直接转帐外,对其他行处的票据,就要送到其他行处转帐清算。如果各行处之间直接交换,直接清算,在行处不多时,还可以办到。如果行处较多,相互距离又远,仍然采取这种直接清算办法,不但要延长结算凭证的传递时间,增加会计核算手续,浪费人力物力,而且延缓企业资金抵用时间,不利于加速企业资金周转。因此,各大中城市都采用由人民银行建立票据交换所,办理同城银行之间票据交换的办法,清算各专业银行和商业银行的票据。同城票据交换,是同城结算中一个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对银行和企业都具有重要意义。

3.结算种类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1988年制定的《银行结算办法》,我国共有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支票、汇兑和委托收款等六种结算方法。

(1)银行汇票

银行汇票是汇款人将款项交存当地银行,由银行签发给汇款人持往异地办理转帐结算或支取现金的票据。单位、个体经济户和个人需要支付各种款项,均可使用银行汇票。银行汇票可以背书转让。个体经济户和个人需要在兑付地支取现金的,要在汇款金额栏先填写“现金”字样,后填写汇款金额。不在银行开户的收款人,需要办理转汇的,可委托总付银行办理转汇。银

行汇票手续简便,安全可靠,可以做到人到钱到,不必携带大量现金,有利于加速资金周转。

银行汇票处理程序如下图。

(2)商业汇票

商业汇票是收款人或付款人(或承兑申请人)签发,由承兑人承兑,并于到期日向收款人或被背书人支付款项的票据。按其承兑人的不同,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两种。使用商业汇票的单位必须是在银行开立帐户的法人,必须以合法的商品交易为基础,承兑人到期负有无条件支付票款的责任,允许背书转让。汇票的承兑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九个月。

①商业承兑汇票是由收款人签发,经付款人承兑,或由付款人签发并承兑的票据。收款人或被背书人对将要到期的商业承兑汇票,应送交开户银行办理收款。承兑汇票到期日付款人帐户不足支付时,其开户银行除将商业承兑汇票退给收款银行转退收款人或被背书人外,并对付款人按票面金额处以万分之五但不低于50元的罚款。

商业承兑汇票处理程序如下页图。

②银行承兑汇票是由收款人或承兑申请人签发,并由承兑申请人向开户银行申请,经银行审查同意承兑的汇票。收款人或被背书人对将要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送交开户银行办理收款。承兑申请人于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日存款不足支付时,承兑银行除凭票向收款人、被背书人或贴现银行无条件支付外,应对承兑申请人执行扣款,并对尚未扣回的承兑金额每天按万分之五计收罚息。

③商业汇票贴现就是持有商业汇票的收款单位,以未到期的商业汇票向银行申请融通资金,银行扣取自贴现日至汇票到期前1天的利息后,付款给持票人。汇票到期,贴现银行以收回的票款归还贴现款项。

商业汇票贴现处理程序如下图。

贴现银行需要资金时,可持未到期的承兑汇票向其他银行转贴现,也可向人民银行申请再贴现。

商业汇票适用于单位间延期收款的商品交易和清理拖欠款项。使用这种方式,对加强企业间的横向联系;严格结算纪律,加速资金周转;对加强银行对商业信用的疏导和管理都有重要意义。

(3)银行本票

银行本票是申请人将款项交存银行,由银行签发给其凭以办理转帐结算或支取现金的票据。单位、个体经济户和个人在同城范围的商品交易和劳务供应,以及其他款项的结算都可以使用银行本票。银行本票一律记名,允许背书转让,见票即付,不予挂失。对个体经济户和个人要支取现金的,在银行本票上应划去转帐字样,可向银行支取现金。银行本票,见票即付,信誉高,具有和现金的同等作用。使用银行本票,可节约使用现金,加速商品与资金周转。

银行本票处理程序如下:

(4)支票

支票,根据用途和使用对象的不同,分为支票和定额支票两种。

支票是银行的存款人签发给收款人办理结算或委托开户银行将款项支付给收款的票据。支票分为现金支票和转帐支票。现金支票可以转帐,转帐支票不能支取现金。单位、个体经济户和个人在同城或票据交换地区的商品交易和劳务供应,以及其它款项的结算均可使用支票。支票一律记名,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的地区转帐支票可以背书转让。签发人必须在银行帐户余额内按照规定向收款人签发支票,对签发空头支票或印章与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银行除退票外并按票面金额处以百分之五但不低于五十元的罚款。对屡次签发违章支票的,银行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直至停止其向收款人签发支票。使用支票的单位和个人,如果遗失了已签发的现金支票,可以向银行申请挂失;已签发的转帐支票遗失,银行不受理挂失。由于支票结算的手续简单、方便,使用较为广泛。

支票使用的处理程序见下:

定额支票是收购单位将款项交存银行,由银行交其用于向农户支付收购农副产品款项的票据。定额支票不记名,不挂失。收购单位在结算农副产品价款时,是支付现金,还是使用定额支票,由农户自由选择。

农户可凭定额支票向银行或信用社兑付现金,归还贷款,转存储蓄,还可用于交纳农业税、支付承包金和向当地商业、供销部门一次购买商品,超过规定有效期的,银行自签发日按照定活两便储蓄利率计息。定额支票使用方便,既可减少农户清点、携带现金之不便,又可减少收购旺季对现金需求的压力,节约现金使用。

定额支票处理程序如下:

(5)汇兑

汇兑是汇款人委托银行将款项汇给外地收款人的结算方式。这种方式适用于单位、个体经济户和个人的各种款项的结算,汇兑分信汇、电汇两种。个体经济户和个人需要在汇入银行支取现金的,信汇、电汇凭证上必须有汇出银行按规定填明的“现金”字样,才能办理。未填明“现金”字样,需要支取现金的,由汇入银行按照现金管理规定审查支付。汇款需要转汇的,汇入银行应在办理解付后,委托汇入银行重新办理信汇、电汇结算。汇兑结算,历史悠久,手续简便,适用范围广泛,但使用中要注意钱物结合,防止拖欠,造成经济损失。

汇兑结算处理程序如下图:

(6)委托收款

委托收款是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凡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帐户的单位和个体经济户的商品交易,劳务供应以及其他应收款,只要向银行提供收款依据,均可使用委托收款结算方式。委托收款在同城、异地均可办理,分邮寄和电报划回两种,不受金额起点限制。付款单位拒绝付款的,银行不负责审查拒付理由;付款单位如无足够资金支付的,银行即将结算凭证退回收款银行转交收款单位,不负责代扣款项。这种结算方式能适应多种经济往来的需要,具有灵活、方便的特点;但对较大金额的商品交易,不宜采用,以免影响资金周转。

委托收款处理程序如下图:

4.异地结算方式

异地结算是指不同城镇、不同地区的各单位相互之间,发生经济往来所进行的转帐结算。现行的异地转帐结算方式主要有5种:异地托收承付结算、信用证结算、汇兑结算、异地委托收款结算和限额结算。

(1)异地托收承付结算方式

托收承付是销货单位委托银行向异地购货单位收取货款的一种结算方式。具体地说“托收”是指销货单位根据合同发出商品后,委托银行向外地购货单位收回货款;“承付”是指购货单位根据经济合同,核对单证或收到货物符合合同规定后,向银行表示承认付款,然后由银行办理转帐结算。托收承付结算方式,适用于国有企事业单位、供销合作社和经过批准的乡镇企业等单位之间的商品交易,以及由于商品交易而产生的劳务供应、代垫运杂费等款项的结算。

托收承付结算程序,主要包括托收、承付、付款、收帐四个环节。它的结算程序如下图。

采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为维护购销双方的正当权益,应做到两点:

①销货单位应按经济合同规定的时间、数量与商品规格发货。办理托收时,应向银行提交经济合同与发运商品的证件。经济合同是企业间进行协作、履行责任、共同保证完成某项经济任务的依据。发运商品的证件,是证明商品已从销货单位发出的凭证,也是银行办理托收承付结算的重要依据。

②购货单位接到银行转来的承付通知后,应在承付期内及时审查单证或验收货物,并及时安排资金,保证按期付款。购货单位在承付货款时,通常可能出现三种情况:一是按期付款。企业结算帐户上有足够承付货款的资金,在承付期内也未向银行提出异议,承付期满后,银行主动将款项从付款单位帐户付出。二是延期付款。这是指付款单位在承付期满时,虽同意付款,但帐户上资金不足,无法如期划转款项,形成延期付款。延付金额按每日万分之三计收延付滞纳金。三是拒付货款。即购货单位对托收的商品拒绝付款。拒付意味着购销双方发生经济纠纷,拒付必须要有充足的理由。发生拒付后,由购销双方协商解决。购货单位不得无理拒付,对拒付货款的商品不准动用,并负责妥善保管,如发现动用,银行应代收款单位扣收货款。

采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有利于巩固经济合同制,在正常情况下,有利于加速企业资金周转,结算手续比较严密和简便。它的缺点在于容易形成拖欠货款的现象。

(2)汇兑结算方式

汇兑结算方式,是付款单位委托开户银行将款项汇给外地收款单位或个人的一种结算方式。它适用于异地各单位的资金调拨,交易货款,采购资金,清理旧欠,往来款项,差旅费以及邮局私人汇款限额以上的私人款项等。

汇兑结算分为信汇与电汇两种,由付款单位自选。汇兑结算方式手续简便,收付双方事先不必订立合同,也不限于商品交易,各种货币收付都可运用,同时划拨迅速,有利于加速企业资金周转。汇兑结算方式的缺点是银行难以进行监督。

(3)异地委托收款结算方式

异地委托收款,是由收款单位向银行提供收款依据,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单位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这种结算方式,能够适应多种经济形式的需要,使用范围广泛,便利收款单位主动收取款项。

委托收款结算,银行不承担审查拒付理由,不代收款单位分次扣收款项,也不办理结算贷款。异地委托收款结算与异地托收承付结算相比,两者在做法、要求上的具体差别如下表:

(4)农村限额结算方式

农村限额结算方式,是付款单位预先将款项存入开户银行或信用社,由银行或信用社开给限额结算凭证;自带到县内向收款单位购货,收款单位在限额范围内发货后凭以收取货款的一种结算方式。这种结算方式,带有限额保付的性质,适用于乡镇企业事业单位在县内采购商品或支付农机具修理费等款项的结算。省内跨县的结算,经交易双方县支行和有关单位同意,也可采用。其处理程序如下:

农村限额结算适应农村经济活动需要,有利于现金管理,结算监督,钱货两清,手续简便,方便采购。限额结算方式应遵守如下规定:

(1)在银行或信用社必须有专项存款(即保证金),否则不签发限额凭证;

(2)限额结算凭证只能在指定的时间、用途、供货单位和限额内使用;

(3)限额结算凭证只能转帐,不能提取现金。

限额结算方式起始于农村,现在已突破了农村范围,其它行业亦有使用的。

5.同城结算方式

同城结算是指在同一城镇范围内各单位之间,由于发生经济往来而进行的转帐结算。同城结算的特点是,各单位之间的款项收付比较频繁,业务集中,联系方便,收付双方可以直接监督。因此,同城结算的手续简便易行。同城结算方式主要有:支票结算、委托付款结算、同城托收无承付结算和同城托收承付结算等四种。

(1)支票结算方式

支票是付款单位签发的通知银行支付款项的凭证。采用支票进行结算,就叫做支票结算方式。支票分为现金支票和转帐支票两种。

现金支票结算的程序很简单,即付款单位签发现金支票向其开户银行提取现金,即可办理各种支付。

转帐支票结算的程序,如收付双方在同一银行开户,那也比较方便,只要付款单位帐户有足够的资金,即可办理转帐结算。如果收付双方不在同一银行开户,结算的程序比较复杂些,其处理程序如下图:

支票结算方式的特点是简便和灵活,购货单位只要签发一张转帐支票交给销货单位,就可以把货买回来;然后销货单位将该支票送交银行转帐。结算过程就完毕。因此,受用户普遍欢迎。但是,银行对使用支票结算必须严格管理,对于签发空头支票、远期支票、出租出借支票等违反规定的行为,要给予结算纪律制裁。支票的有效期限为三天到五天,自签发支票的第二天算起,如遇到假日顺延,支票过期,银行拒绝受理。支票不准在市场上自由流通,转帐支票只能由票面指定的单位交银行转帐,不准委托收款单位代填支票,不准采购人员携带盖好印鉴的空白支票外出使用。支票结算的金额起点按规定办理。

(2)付款委托书结算方式

付款委托书,是付款单位委托开户银行,从其帐户将款项付给指定的收款单位的一种结算方式。这种结算方式适用于同城各单位之间的商品交易、劳务供应、资金调拨,以及其他款项往来的结算。付款委托书只能转帐,不能提取现金。

付款委托书结算和支票结算都属于委托银行付款的结算形式。但是,两者的结算程序完全不同。支票结算是从收款单位开始办理转帐结算,当付款单位存款不足时,则会出现空头支票。付款委托书结算是从付款单位办理结算手续,付款单位的开户银行先从付款单位帐户划出款项,才开始结算过程。因此,只有在付款单位有足够存款的条件下,才能办理付款委托书结算,这种结算不可能出现空头,也不会发生退票,从这个意义上讲,它比支票结算具有较大的安全性和优越性。但是,付款委托书结算不如支票结算简便和灵活,销货单位必须要等到购货单位开出付款委托书后,才能收到相应的货款,比较被动,并可能出现付款单位拖延付款的现象。

(3)托收无承付结算方式

托收无承付结算,是收款单位按照收付款双方签订的协议合同,委托银行收取款项时,不需要付款单位承付,银行即可将款项从付款单位帐户付出,转入收款单位帐户的一种结算方式。

托收无承付结算,适用于公用事业单位、运输企业、医院等收取水电费、电话费、邮电费、煤气费、房租、运杂费、医疗费等劳务供应的结算。因为这些费用有比较精确的计量标准和相对固定的计价标准,一般收付款双方不会发生争议纠纷。

托收无承付结算,如果收付款双方在同一银行开户,收款单位委托银行收款项时,应填制托收无承付结算凭证,注明合同号码,并将有关单证附件,送交银行托其收款。银行审查同意后,按照先付后收原则,办理款项转帐,然后分别通知收、付款单位。结算程序如下:

如果收付款不在同一银行开户,收款单位开户银行通过票据交换或同城行处往来传递凭证进行结算。其结算程序如下:

托收无承付结算方式,由于不需承付,所以手续简便,结算过程短,是一种方便的结算方式。但是,这种结算方式属于银行主动扣款方式,只能在规定的范围使用,不宜用于商品交易的结算。

(4)同城托收承付结算方式

同城托收承付结算方式与异地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结算程序基本相同,它也分托收和承付两个阶段。两者不同之处主要是:

①银行不检验商品发运证明,可由购销双方自行监督;

②承付期限可缩短,一般为一至二天;

③划款方式只有同城票据清算一种。

这种结算方式的结算过程较长,手续较为繁琐,不如支票结算和付款委托书结算简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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