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如何注册商标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企业管理出版社《现代企业理财手册上》第113页(3527字)

1.商标与商标法的概念和作用

商标是商品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为了使自己所生产或者销售的商品,在市场上同其他商品相区别而使用的一种标记。这种标记通常用文字、图形或者文字、图形的组合构成。商品除了自己的通用名称外,还有特殊名称,这就是商标。商标的作用是作为商品的标志,使不同的生产者和经营者所生产和经营的同类商品有所区别;便于消费者选购;同时也有利于对商品的质量监督,促进经营管理。

商标法是调整因商标的注册、使用、管理、转让和保护等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商标法的作用主要体现在:确认和保护商标专用权,促使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的合法竞争,监督商品质量,维护商标信誉,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促进国际交流,发展对外贸易。

2.商标注册制度

商标注册是指商标使用人依照《商标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将自己使用的商标向商标管理机关提出注册申请,经商标局依法审查、公告、核准后发给商标注册证,授予注册人商标专用权的法律活动。经商标管理机关核准注册并刊登在商标公告上的商标称为注册商标。

商标注册制度是相对商标非注册制度而言,非注册制度要求通过实际使用才能使商标获得国家保护。而注册制度则要求商标必须依照成文法的规定核准注册,才能得到法律保护。我国商标法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者,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以及对其提供的服务项目,需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向商标局申请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注册。

商标注册人对已经注册的商标享有受法律保护的专用权。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其他任何人不得擅自使用其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有禁止他人非法使用其注册商标的禁用权。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使用商标都要办理注册手续。我国实行的自愿注册和强制注册相结合的商标注册制度。所谓自愿注册,是说使用商标是否要办理注册,由商标使用人自行决定,国家允许使用未经注册的商标。所谓强制注册,是说法律规定的某些商品必须使用注册商标,否则不得在市场上出售。当然,未注册的商标是得不到国家法律保护的,商标使用人也不享有专用权,当未注册商标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用于同类商品时,未注册商标使用者必须立即停止使用,否则即构成商标侵权。

(1)商标注册的申请

我国商标注册申请,实行一类商品一件商标一份申请的原则,即一份申请中只能请求注册在一类商品上使用一件商标,不能在一份申请中申报在两个类别的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标,或者一类商品上使用两个商标。

申请商标注册首先应具备申请资格,申请人必须是依法登记并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对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的,《商标法》规定,应按其所属国同我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办理,或者按对等原则办理。

商标使用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应当有显着特征,便于识别。使用注册商标的,并应当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商标不得使用下列文字、图形:

①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

②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

③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旗帜、徽记,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

④同“红十字”“红新月”的标志、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

⑤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和图形;

⑥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

⑦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⑧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⑨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此外,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申请商标注册一般按下述程序进行。

商标注册申请人必须首先向所在地的市、县工商局提交“商品注册申请书”,并且按规定的商品分类表按类申请。每一个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交送《商标注册申请》一份,商标图样十份(指定颜色的彩色商标,应当交送着色图样十份)、黑白墨稿一份。对于属国家规定必须进行商标注册的商品,申请时还应提供有关部门的生产许可证或者批准生产的证明文件。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应委托国家指定的组织代理。工商局接受申请后,依法进行初审,对同意注册商标的,签署意见后报商标局进行审查。商标局以收到申请书件的旧期为商标注册申请的日期。如申请手续不齐备,予以退回,申请日期不予保留。当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上或者类似商品上,以同样或者近似的商标在同一天申请的各申请人应按商标局的通知,按期交送第一次使用该商标的日期证明。商标局接受使用在先的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如同日使用的或者均未使用的,当事人之间应进行协商。协商超过30天达不成协议的,由商标局裁定接受哪一个申请人的申请。

(2)商标注册的审查与核准

商标注册的审查。审查从程序上分为两个阶段,即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

形式审查主要是审查该注册商标的申请是否符合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如对申请人的资格的申请文件等进行审查,从而确定对申请是否受理。

实质审查主要是对申请注册的商标文字、图形的涵义及其客观效果进行审查,如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否具有显着性,是否违反商标法规定的禁用条款,是否与已注册或者已申请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等。从而对该项申请作出准予或者驳回的结论。

经过初步审定,认为符合规定要求的,即由商标局予以公告,凡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同时发给申请人驳回通知,并抄送核转机关。对驳回申请不服的,可在收到通知后15日内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为终局决定。

异议的提出和裁定。异议是申请人以外的任何人对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依法提出反对意见,要求撤销初步审定的商标。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人,可以是认为同自己已经注册的商标或者审定公告在先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利害关系人,也可以是认为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本身违反了商标法规定的禁用条款的其他任何人。

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5日起3个月内,任何人均可提出异议,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应向商标局提交商标异议书。商标局应在听取异议人和注册申请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并经过调查核实后,依法做出撤销审定的决定或者驳回异议人申请的裁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任何一方对裁定不服,可在收到裁定书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裁定,当事人不得再以任何理由进行申诉。

商标注册的核准。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无人提出异议,或者虽有人提出异议,但经商标局裁定异议不能成立的,商标局应予以核准注册,向申请人颁发商标注册证,经登记、公告后,商标注册申请人取得商标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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