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509页(470字)

享有宪法解释权的机关所作的解释在法律上的效力。宪法解释的效力有两种情况:一是对宪法所作的补充解释,因系对宪法条文的说明和补充,其效力与宪法等同。二是对法律、法令进行违宪审查时所作的裁决,其效力存在着两种制度:一是完全无效力。法律、法令违背了宪法,就属无效,不能适用,全部违宪全部废止,部分违宪部分废止。西班牙、危地拉等国实行这一制度。二是个别效力。即违宪法律、法令只是对发生违宪的那个具体案件无效,并不影响这个法律、法令本身的继续存在和适用。美国、日本等国实行这一制度。对违宪审查机关废除或中止法律、法令的宣告的执行,各国规定,一般都由原制定机关执行,如系法律则由立法机关执行,如系政府命令则由政府执行。被宣布撤销的法律、法令,应从何时失去效力,各国规定很不一样,有的规定自违宪决定公布之日起失去效力;有的规定自违宪决定公布后的第二天开始失效;有的规定自违宪公布之日起6个月内失效。在法律和法令被解释为违宪或违法时,一般都实行不溯及既往原则,除非宪法另有规定或宪法解释机关有特别的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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