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245页(423字)

海关对进出境货物实施监督管理的行政执法活动。我国海关对进出境货物的监管主要包括3个环节:①申报。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应当如实向海关申报,交验进出口许可证和进出口货物报交单、进出口货物发票和装箱清单、进出口货物的提货单或出口货物的装货单等。进口货物收货人应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出口货物的发货人除海关特准的外应在装货24小时前向海关申报,过期申报的,由海关征收滞纳金。②查验。海关对进出境货物的查验内容包括:实际进出口的货物与所申报的单证是否相符;进出口货物有无残损、短少等。海关查验时,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应当到场,并负责搬移货物,开拆和重封货物。海关认为必要时,也可以径行开验、复验或者提取货样。③放行。经过审核单证,查验实货,没有查出不正常情况,在申报人缴清货款或者提供担保后,海关应在货运单据上签印放行。对于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货物则不予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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