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1974年废物清理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519页(233字)

台湾1974年7月26日公布《废弃物清理法》。共6章28条。其中第1章总则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废弃物,分下列2种:(1)一般废弃物:垃圾、粪尿、动物尸体及其他已失原效用或足以污染环境卫生的固体或液体废弃物;(2)事业废弃物:由事业单位生产过程所产生的灰渣、污泥、废油、废酸、废碱、废塑胶及其他废化学物质或经主管机关认定的废弃物。第3条规定,本法所称指定清除地区,指执行机关基于环境卫生的需要,所公告指定的清除地区。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