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有商标侵权行为时应如何使用法律手段进行保护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企业管理出版社《现代企业理财手册上》第117页(3958字)

1.注册商标专用权

注册商标专用权,是指注册商标的所有人对其所有的注册商标享有独占的使用权,未经其许可,任何人都不准在同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商标专用权具有以下三个特征。

(1)独占性。也称专有性或者垄断性。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享有专有使用的权利,任何人未经商标注册人的同意,不得加以使用。商标专用权的独占性有两方面的涵义,其一是商标注册人享有在注册商标核定的商品上有使用该商标的权利,他人不得非法干涉。其二是商标注册人享有禁止权,即有排除他人擅自使用其注册商标的权利。

(2)地域性。即通常所说的“属地原则”,指商标注册人所享有的商标专用权,只能在授予该项权利的国家领域内受到保护,在其他国家一般不发生法律效力。如我国商标法规定,在我国国内注册的商标只在国内享有专用权。在参加国际公约的条件下,可按公约的规定在一定范围内行使专用权。

(3)时间性。是指注册商标专用权有一定的时间限制,在有效期限内,其专用权依法受到国家保护,超过有效期限,就不再受法律的保护。如我国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是十年,期满如果没有按规定的程序办理续展手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即注销其注册商标。从注销之日起,注册商标所有人即丧失了对该商标所享有的专用权。

2.商标侵权行为

商标侵权行为,是指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负有责任的行为。从法律的角度来考察,注册商标专用权与财产所有权具有相同的某些性质,如绝对性和排他性。但商标专用权与一般财产所有权不同,是以非物质财富的形式存在的,商标注册人在事实上难以占有和控制。所以商标专用权更容易受到侵犯,而且越是着名的商标,受到侵犯的危险就越大。

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1)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2)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4)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上述“其他损害”具体指下列行为:经销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类似的文字图形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并足以造成误认;故意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

3.注册商标的法律保护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是商标专用权的核心问题。根据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对于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任何人都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检察机关控告和检举。对于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任何人都可以向侵犯人所在地或侵权行为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控告或者检举。被侵权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对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处理,有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封存或者收缴其商标标识,消除现存商品和包装上的商标,责令依法赔偿被侵权人的经济损失,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同时根据情节予以通报,并可处以非法经营额20%以下或者侵权所获利润两倍以下的罚款。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未构成犯罪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处以罚款。当事人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罚款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15天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有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被侵权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对于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为了惩治假冒注册商标的犯罪行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了《关于惩治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补充规定》其主要内容有:对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对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企业事业单位犯上述罪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企业事业单位犯上述罪的,对单位可以判处罚金。

4.注册商标的争议

注册商标的争议,是指同某一注册的商标与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在先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而发生的争议。对于已经注册的商标有争议的,可以自该商标经核准注册之日起一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裁定。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裁定申请后,应当通知有关当事人,并限期提出答辩。但是对于核准注册前已经提出异议并裁定的商标,不得再以相同理由提出裁定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的维持或者撤销有争议的注册商标的裁定具有终局性质,不得就此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案情简介

中国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G省分公司(以下简称G公司)自1979年起经营“TMT”牌吊扇出口,并于1980年1月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取得了“TMT”牌吊扇商标专用权。该产品销往中东、非洲、南美洲等地市场。

1982年5月,中国机械设备进出口总公司J省分公司(以下简称J公司)在广州进出口商品交易会上与香港Z公司签订了生产56英寸“TMT”牌吊扇6万台的合同,合同规定,J公司按照香港Z贸易公司来图来样进行生产,商标标识由Z公司在香港印刷提供。J公司在未了解“TMT”为他人同类商品注册商标的情况下,与Z公司签订合同后,既组织生产,并于1982年9月开始发货,使仿冒的“TMT”牌吊扇拥进中东市场,严重影响了G公司的商品信誉和销路。对此,G公司于1983年5月在广交会上要求J公司停止侵权行为,J公司未予理睬。于1983年8月继续以“TMT”商标向香港商和国外发货。从而引起纠纷。G公司于1983年10月25日向N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责令J公司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而J公司答辩说;其生产的“TMT”牌吊扇系按港商定牌生产,不是故意仿冒G公司“TMT”商标,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案情分析

我国商标法明文规定保护商标注册人的专用权,保护原则是谁注册谁专用。G公司于1980年1月即对“TMT”吊扇商标进行了注册,取得了专用权。理应受到法律保护。J公司接受香港Z公司来图来样定牌生产的“TMT”牌吊扇系仿冒G公司已注册商标的产品。我国商标法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G公司在吊扇上注册“TMT”商标,J公司也在吊扇上使用“TMT”商标,这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侵权行为。J公司尽管起初并不知道“TMT”吊扇商标已由G公司注册,但当1983年5月G公司向J公司提出,J省工商局在同年5月底指出J公司是侵权行为后,J公司仍继续对外销售和以“TMT”牌吊扇向外商报价。况且J公司所使用的商标和包装箱上均写着“MADE IN CHINA”(中国制造)的字样,因此,可以认定J公司的行为是仿冒,是侵权行为。

处理意见

为了保护商标专用权,促使生产者保证商品质量和维护商标信誉,促进商品经济发展,根据商标法第38条、第39条规定,裁定J公司停止仿冒“TMT”牌吊扇的生产,对库存的13,700台仿冒“TMT”吊扇除去商标,改作内销处理,查封13,050张商标标识予以全部销毁。对因J公司侵权行为所造成G公司的经济损失,由公司赔偿G公司损失费8万元。

本案不足之处是未对香港Z贸易公司追究责任问题,由于G公司准备在香港对Z贸易公司起诉,因而N市中级人民法院未把香港Z贸易公司作为第三人通知其参加诉讼。后经了解,香港Z贸易公司因资不抵债,已宣告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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