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定商品的品质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企业管理出版社《现代企业理财手册上》第135页(1986字)

在国际贸易中,确定商品的品质有七种方法。

1.用样品(Sample)作为确定品质的依据

样品可以是从成批的商品中抽取出来的,也可以是专门加工生产出来的,只要交易的双方认可,则样品便成为日后交货方交货的品质标准。对此,有关国家和有关国际组织都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1973年修订的着名的英国《1893年货物买卖法案》第6章第1节第15条是这样表述的:

(1)在一项买卖契约中,如有条款明示或默示地说明是凭样品买卖时,该契约即为凭样品买卖的契约。

(2)在凭样品买卖的契约中——

a.应含有一项默示要件,即所交货物在质量上应与样品相符;

b.应含有一项默示要件,即买方应有合理机会去对货物和样品进行比较;

c.应含有一项默示要件,即所交货物不应存在有导致不合商销的瑕疵,而这种瑕疵是在合理检查样品时不易发现的。”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35条也明确要求:“货物的质量与卖方向买方提供的货物样品或样式相同”,否则,即以卖方违约论处。

在凭样品的交易中,除了卖方在品质方面的责任外,还有一个问题也要特别引起我们企业业务人员的注意,那就是来样成交的交易中,国外样品(或样式)不应该存在侵权行为,如若国外样品(或样式)确已侵犯了他人权利,我方企业也要巧妙地援引下面这个惯例,从有关的争议中解脱出来。

(1)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不能根据工业产权或其它知识产权主张任何权利或要求的货物,但以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的权利或要求为限,………

(2)卖方在上一款中的义务不适用于以下情况:

A.买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此项权利或要求;

B.此项权利或要求的发生,是由于卖方要遵照买方所提供的技术图样、图案、程式或其它规格。(《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42条)

2.在买卖合同中明确商品的品质规格(Speciation)

例如,在合同中具体规定出商品的成份,纯度、色泽、大小、长短、光度、比重和密度等指标,用以保证所交易商品的质量。

“如果买方应根据合同规定订明货物的形状、大小或其它特征,而他在议定的日期或在收到卖方的要求后一段合理时间内没有订明这些规格,则卖方在不损害其可能享有的任何其它权利的情况下,可以依照他所知的买方的要求,自己订明规格。”

“如果卖方自己订明规格,他必须把订明规格的细节通知买方,而且必须规定一段合理时间,让买方可以在该段时间内订出不同的规格。如果买方在收到这种通知后没有在该段时间内这样做,卖方所订的规格就具有约束力。”(《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65条)

3.在合同中规定商品品质的等级(Grade)

4.用标准(Standard)来表示商品的品质

5.以商标(Trade Mark)或牌名(Brand)来代表商品的品质

6.以商品的产地来代表品质

这主要应用于某些农副土特产品的国际交易,因为不同的产地,往往使商品具有不同特色,而且为世人所认可,例如“吉林抚松的人参、广西兴安的白果、安徽泾县的宣纸,湖北阳新的苎麻、福建古田的银耳、甘肃岷县的当归、宁夏中宁的枸杞。

7.用产品的说明书及图样模型表示商品的品质

在机电仪器、大型成套设备和飞机船舶等交易中,考虑到商品在技术上的复杂性,买卖双方通常以共同认可的产品说明书及其附属的图样模型作为履约的品质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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