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验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企业管理出版社《现代企业理财手册上》第196页(621字)

一切出口商品的生产、加工部门,都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检验质量、重量、数量、包装,分清批次,不合格的产品不提供出口。

出口商品在经营部门应做好进货验收工作,不合格的商品不收购、不出口。

商检机构在工厂检验和经营部门验收合格的基础上,实施检验和监督管理。

列入《种类表》内的出口商品,以及国家规定和合同或信用证规定由商检机构检验出证的出口商品,由商检机构或其指定的检验机构负责检验。

对《种类表》内的出口商品,海关凭商检机构签发的检验证书或放行单验收,或者凭商检机构在《出口货物报关单》上加盖的印章验放。

出口商品包装箱(件)内的数量核点、衡器计重、流量计计重,由生产、经营部门或有关部门办理的,商检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和监视计重。

列入《种类表》内的出口商品,以及国家规定和合同或信用证规定由商检机构检验出证的出口商品,出口经营部门应及时向商检机构报验。报验时应填写申请单,并提供合同、信用证、厂检单和检验依据等有关资料。

凭样成交的,应提供经签封的成交小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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