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企业管理出版社《现代企业理财手册上》第195页(1331字)

我进口企业收到国外出口商的“装运通知”后,要及时填写“国际运输预约保险起运通知书”一式四张并附上合同送交保险公司签章,投保业务即告完结。

“国际运输预约保险起运通知书”的主要项目有:

(1)被保险人名称

(2)保险货物项目(唛头)

(3)包装及数量

(4)价格条件

(5)货价(原币)

(6)合同号

(7)发票号码

(8)提单号码

(9)运输方式

(10)运输工具名称

(11)运费(12)开航日期

(13)运输线路

(14)投保险别

(15)费率

(16)保险金额

(17)保险费

(18)保险人名称

A.通常情况下,保险人对承保货物的风险承担的是“仓至仓条款”,即:

自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仓库或储存处所开始运输时生效,包括正常运输过程中的海上、陆上、内河和驳船运输在内,直至该项货物到达保险单所载明目的地收货人的最后仓库或储存处所或被保险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运输的其他储存处所为止。如未抵上述仓库或储存处所,则以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卸载港全部卸离海轮后满60天为止。如在上述60天内被保险货物需转运到非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时,则以该项货物开始转运时终止。

B.由于被保险人无法控制的运输延迟、绕道、被迫卸货、重行装载,转载或承运人运用运输契约赋予的权限所作的任何航海上的变更或终止运输契约,致使被保险货物运到非保险单所载明目的地时,在被保险人及时将获知的情况通知保险人,并在必要时加缴保险费的情况下,本保险仍继续有效,保险责任按下列规定终止。

①被保险货物如在非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出售,保险责任至交货时为止,但不论任何情况,均以被保险货物在卸装港全部卸离海轮后满60天为止。

②被保险货物如在上述60天期限内继续运往保险单所载原目的地或其他目的地时,保险责任仍按上述A.款的规定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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