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立项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企业管理出版社《现代企业理财手册上》第260页(1966字)

申报立项是整个资产评估工作的开始阶段,申报立项单位确定后,在本阶段要依次经过申报立项、审批立项、委托评估三个环节。

1.申报立项的单位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评估的资产,都要办理评估立项手续,一般由资产占用单位提出申请,并填写《×××国有资产评估申请书》(申请书附后),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请立项。资产评估立项,原则上应由国有资产占有单位申报,特殊情况下,也可由经济行为的其它当事人申报。联营和股份经营单位的国有资产评估,一般由主体单位申报,也可以由联营、合股各方联合申报,申报前应经联营双方及合股各方的主管部门批准。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兼并、购买非国有整体资产进行评估时,由国有资产占有单位申报立项。

2.申报立项

资产评估申报项,应由申报立项单位,在进行立项评估的资产业务发生之前,向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或授权立项管理的机构提出申请,并填写资产评估立项申请书。立项申请书应经其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在国家和地方计划单列的以及设有上级主管部门的单位,可直接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立项申请书应包括的主要内容如下:

(1)资产占用单位名称、隶属关系、所在地址;

(2)评估目的,重点说明资产业务的性质、内容、必要性、合法性、可行性和对增进国有资产权益的影响等;

(3)资产评估的范围,并附有资产目录和有关会计报表等资料;

(4)申报日期。

立项申请书应由申报学位和上级主管部门盖章并附经济行为审批机构的批准文件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颁发的产权或经营(使用)权的证明文件。

3.审批立项

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立项申请书后,应在十日内按要求审核该经济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申报手续是否完备,申报材料是否齐全,以决定该评估立项是否给予批准,并通知申报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超过十日未批复的,视同准予评估立项处理。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授权或者委托,申报立项单位的主管部门可以审批资产评估立项审请书。

经国务院决定对全国或者特定行业进行国有资产评估的,视为已经准予资产评估立项,不再需要申报立项,如合同性的清产核资,就不再需要申报立项。

4.委托评估

申请立项单位收到准予资产评估立项通知书后,应委托持有《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评估机构实施评估。评估机构选定后,双方签订《资产评估委托书》。在委托书中要把双方所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写清,并到公证机关进行公证。资产评估委托书内容主要如下:

(1)委托方和受托方的单位、名称、法人代表;

(2)评估目的;

(3)委托评估的内容,包括被评估资产的范围和种类;

(4)评估收费;

(5)评估基准期;

(6)要求完成评估的时间;

(7)当事人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委托方的责任和义务是:及时、真实地提供被评估资产和企业经营状况的有关资料;为评估人员提供工作时间和条件,按时交付评估费用等;

受托方的责任和义务是:在约定的时间完成评估任务,对评估结果负法律责任,对委托方提供的有关资料和评估结果保守秘密等;

(8)违约责任;

(9)双方法人(或负责人)代表签字;

(10)其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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