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金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企业管理出版社《现代企业理财手册上》第304页(1708字)

1.资本金及资本金制度

资本金是指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资金。按现行制度规定,资本金制度包括以下几个内容:(1)企业设立时,必须有投资者投入的符合国家规定的最低限额的资金;(2)企业可以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国家投资、各方筹资或者发行股票方式筹集资本金;(3)对于投资者投入的资金,企业依法享有经营权;(4)在企业持续经营期间,投资者除依法转让其出资外,不得以任何方式抽回投资;(5)投资者凭借其出资,参与企业经营管理,分享企业利润并承担企业风险。

2.资本金的分类

企业资本金按投资主体可分为国家资本金、法人资本金、个人资本金和外商资本金四种,其中,国家资本金为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以国有资产投入企业形成的资本金;法人资本金为其他法人单位以其依法可以支配的资产投入企业形成的资本金;个人资本金为社会个人或者本企业内部职工以个人合法财产投入企业形成的资本金;外商资本金为国外投资者以及我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投入企业的资本金。

3.资本金的筹集方式

企业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以采取国家投资、各方集资或者发行股票方式筹集资本金。投资者可以用现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形式向企业投资。

企业采取吸收实物,无形资产方式筹集资本金时,要聘请有资格的评估机构对作为投资的实物、无形资产进行评估,按照评估确认的价值作为投资者的出资,或者按照投资双方签订的合同、协议中约定的金额作为投资者的出资。经批准采用发行股票方式筹集资本金的,应按照股票面值乘以发行股数作为企业的股本。

4.企业筹集资本金的基本要求

第一,企业设立时,吸收的全体投资者的货币出资不得少于企业法定注册资金最低限额的25%,并在企业注册登记时,将货币出资一次足额存入企业的临时帐户。

第二,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投资,其作价最高不得超过企业注册资金20%,因情况特殊,需要超过20%的,应当经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审查批准,但最高不得超过30%。

第三,企业不得吸收投资者已作为抵押,担保的资产作为投资,已经租赁出去的资产,在租赁期限未满时,不得作为投资。

第四,投资者的出资应当一次或分次缴齐。一次缴齐的,最迟应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齐。采用分次缴纳出资的,第一次实缴的出资不得低于认缴出资的15%,并最迟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齐。

第五,投资者未按照投资合同、协议履行出资义务的,企业或者其他投资者可以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

第六,据实登记投资者的出资。对于投资者以现金形式投入企业的资本金应以实际收到或存入企业开户银行的金额入帐;以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材料等实物投资的,应以评估确认的价值在验收后入帐;以专有技术、专利权、商标权、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投资的,应以评估确认的价值和协议、合同规定的金额入帐;对于各个不同投资主体的出资,还应按国家股、法人股、个人股、外资股进行登记,并计算出各自的出资比例。

第七,企业的资本金应按规定的程序增减。企业的资本金确定以后,除非按规定程序办理增资和减资,一般不得随意变动。

第八,在企业持续经营期间,投资者的出资可以转让,但一般不得抽回。但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或协议的规定转让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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