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币资金控制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企业管理出版社《现代企业理财手册上》第545页(3570字)

由于货币资金是标准的支付手段,具有很强的可接受性和很大的波动性,是企业可以自由运用而最不受约束的资金来源。货币资金可以不受任何限制地随时购买物质资料或偿还各种债务,是唯一可以转化为其他任何形态资产的资产。因而,货币资金也最易被盗窃、挪用、发生短缺或其他舞弊行为。同时,由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都与货币资金的收支活动有着密切的关系,绝大部分业务活动都必须通过货币资金的收支来实现。因此,对货币资金进行有效地控制与管理,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提高企业资金周转速度有着重要的意义。

对货币资金的控制,其目的并不在于察觉差错和问题,而是在于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制度、建立严密有效的企业内部控制制度,正确地开展货币资金的收支活动,以保证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

1.现金控制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现金即库存现金,是企业货币资金的一种表现形式。按照国家颁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对企业现金控制有关规定的主要内容和要求如下:

(1)现金的使用范围

按照我国《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企业只有在以下规定范围内,可以使用现金:

①职工工资、津贴;

②个人劳动报酬;

③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项奖金;

④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⑤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

⑥出差人员必须携带的差旅费;

⑦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结算起点为1000元);

⑧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以上各项,按规定用现金直接收付的往来结算,称之为现金结算。凡属于现金结算范围的支出,企业可根据需要向银行提取现金支付。按规定不属于现金结算的款项,一律通过银行划拨存款进行转帐结算。转帐结算也称为非现金结算。转帐结算凭证在经济往来中具有与现金相同的支付能力。

(2)库存现金限额

库存现金限额,是为了满足企业日常零星开支的需要,由开户银行根据企业实际情况,核定的一定天数内日常所需库存现金的最高数额。核定的天数一般为3-5天,边远地区和交通不便地区可以多于5天,但不得超过15天。

企业的库存现金限额,应由企业提出计划报开户银行审查批准后确定并执行。一个独立核算的企业,原则上只核定一个现金库存限额。企业在当地的附属单位或内部各部门可以设置备用金,但备用金须包括在企业核定的现金限额之内。

(3)不得“坐支”现金

所谓坐支,是指从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现金的行为。企业支付现金时,可以从企业库存现金限额中支付,也可以从开户银行的存款中提取现金支付。但不能从本企业的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坐支”不利于银行对企业结算往来进行监督,因此企业不得“坐支”现金。企业由于特殊情况需要坐支现金时,应事先报经开户银行审查批准,由开户银行核定坐支的额度和使用范围。同时,企业应定期向开户银行报告坐支的情况和金额。

(4)其他有关规定

除上述主要规定外,企业现金管理还应遵守以下有关规定:

①企业现金收入应于当日送存开户银行。当日送存有困难的,由开户银行确定送存时间。

②企业因采购地点不固定,交通不便以及其他特殊情况必须使用现金的,应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方可支付现金。

③企业从开户银行提取现金,应当写明用途,由本单位财会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经开户银行审核后,予以支付现金。企业不能编造和谎报用途套取现金。

④企业不能利用帐户替其他单位和个人套取现金。

⑤企业不能利用支票等转帐凭证套取现金。

⑥企业不能与其他企业、单位相互借用现金。

⑦企业不能用不符合财务制度规定的凭证,如借条、白条等顶替库存现金。

⑧企业的现金收入不能以个人储蓄的方式存入银行。

⑨企业不能建立“小金库”,保留帐外公款。等等。

企业根据国家现金管理规定,应建立严格的企业现金内部控制制度,有效地实行对现金的管理与控制。企业如果违反国家现金管理规定,开户银行有权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在一定期间内停止对该单位的贷款,或停止对该单位的现金支付。

2.银行存款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银行存款是企业货币资金的另一种表现形式,是企业货币资金的主体部分。银行存款的使用和控制涉及其使用范围、银行结算方式,结算纪律、收支控制以及闲置资金的使用等方面的问题。下面仅就使用范围、结算纪律和结算方式有关规定简要说明如下:

(1)银行存款使用范围

银行存款是企业的主要支付手段。企业银行存款主要用于以下两个方面:

①通过银行转帐结算方式用以支付各种购货款(包括固定资产投资)、劳务费用、交纳税金、偿还债务、分配股利、对外投资等等。

②企业通过向银行提取现金用以支付按规定用现金结算方式支付的各种款项。如支付给个人的工资、津贴、奖金等款项以及结算起点以下的交易款项等。

(2)银行结算纪律

银行结算办法规定,每个企业只能在一家银行开立基本帐户。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各项经济往来,除按规定可以使用现金外,都必须办理转帐结算。企业库存现金超过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的,必须送存银行。

银行结算办法规定,银行结算的基本原则是:

①恪守信用,履约付款;

②谁的钱进谁的帐,由谁支配;

③银行不垫款。

银行结算办法还强调银行结算的以下纪律:

①不准出租、出借银行帐户;

②不准签发空头支票和远期支票;

③不准套取银行信用。

严格遵守银行结算原则和结算纪律,是维护正常的结算秩序,保证企业经济活动正常进行,加速企业资金周转和顺利清偿债务的基本保证。

(3)银行结算方式

我国银行结算实行以汇票、支票、本票为主体的结算制度。结算方式主要有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支票、汇兑、委托收款、异地托收承付等。企业可根据材料物资和产品销售的购销情况,以及对方的资信程度,采用适当的结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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