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在宣告破产时,需要进行企业清算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企业管理出版社《现代企业理财手册上》第638页(1194字)
在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中,必然会发生企业因发生亏损或资不抵债而破产的现象,为此而需要进行企业清算。因破产的具体情况和具体阶段不同,企业清算的原因也表现出一定的差异性。
1.企业主动申请破产
企业由于经营管理不善等主观原因以及市场变化等客观原因,造成严重亏损,无法清偿到期债务,为使投资者避免更大的损失,在获得有关部门同意后,企业可主动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法院在受理后,宣告企业破产,这时候就需要进行企业破产清算。
2.协商和解失败而破产
企业不能偿付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该企业破产。法院受理此案后,企业主管部门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该企业进行有一定时限的整顿。在整顿过程中,该企业应该向债权人会议提出和解协议草案,主要是达成清偿债务的期限。如果双方不能就此达成协议,则和解失败,法院宣告企业破产,此时需要进行破产清算。
3.企业不执行和解协议而破产
企业和债权人会议如果能够达成和解协议,经法院认可后,即可中止破产程序,企业可以进入整顿阶段。在整顿期间,企业如果不按和解协议的有关规定按期偿还债务,法院即可以按该企业不执行和解协议为由,中止企业的整顿,并宣告企业破产。为此需要进行破产清算。
4.在整顿期间,企业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而被法院宣告破产
在整顿期间,企业如果置债权人利益于不顾,经法院裁决,可中止其整顿期限,宣告企业破产并进行清算。具体说,企业有下列违反和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之一时,法院即可裁决中止整顿:
(1)私匿私分或无偿转让财产;
(2)非正常压价销售财产;
(3)对原本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
(4)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偿付;
(5)放弃自己的某些债权。
5.整顿无效而宣告企业破产
在企业整顿期间,尽管各方已进行了积极努力和协作,但仍不能稳定局面,企业的财务状况继续恶化而无扭转的迹象,经债权人会议提出申请和法院裁决后,可中止企业整顿并宣告企业破产。此时需要进行企业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