剩余财产的清偿分配顺序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企业管理出版社《现代企业理财手册上》第640页(718字)

被清算企业的剩余财产的分配,首先应该扣除清算费用。因为清算机构从事清算工作,必然要发生清算人员的工资、办公费、差旅费、诉讼费、公告费等费用,这些清算费用无疑应该用企业剩余财产予以弥补并优先支付。清算财产包括宣布清算时企业全部财产以及清算期间所取得的财产,如果企业负债中担保物的价款超出所担保的债务总额,超出部分也属于企业的清算财产。在支付了清算费用后,企业的剩余财产要按下列顺序清偿企业债务:

(1)应付未付的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等;

(2)应交未交的国家税收;

(3)尚未偿付的债务;

要注意,在同一顺序内不足清偿的,应按比例清偿。

清算工作结束后,企业的清算净收益即清算收益大于清算损失的部分要依法缴纳所得税。缴纳所得税以后的剩余财产,要按下列原则分配:

对于股份有限公司,按优先股股票面值对优先股股东分配,如果不能全额偿还优先股股本时,要按优先股股东所持比例进行分配。优先股股东分配后的剩余财产部分,再按各普通股股东的股本比例进行分配。

对于有限责任公司,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应按照投资各方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国有独资企业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全部上交国家财政,因为国家是该企业的唯一终级所有者。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