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土地使用税及其计算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企业管理出版社《现代企业理财手册上》第1306页(2060字)
1.什么是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对使用城镇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按其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实行定额征收的一种税。
对土地征税,是当今大多数国家和地区所广泛采用的做法,只是在税名和征税范围等方面有所区别。我国于1950年1月,由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颁布的《全国税政实施要则》中,就规定有地产税这个税种。在1951年8月8日,政务院又颁布了《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把地产税与房产税合并为一个税种,但在具体规定上,两者相对独立。1973年试行工商税后,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所缴纳的房地产税并入了工商税。随着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我国的经济形势发生了巨大变化,根据变化了的形势,1988年9月27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并于当年11月7日起在全国施行。
开征土地使用税,有利于促进土地的合理和节约使用,对于搞好城镇建设、防止过多挤占土地,提高土地使用效益,加强土地管理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2.征税范围和纳税人
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包括上述范围内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土地。
城镇土地使用税以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属未确定或使用权有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缴纳;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按其实际使用的土地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分别计算纳税。
3.计税依据和税额
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
城镇土地使用税采用有差别的幅度定额税率,即按大、中、小城市和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规定不同税额。城镇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的年税额为:
(1)大城市每平方米0.5-10元;
(2)中等城市每平方米0.4-8元;
(3)小城市每平方米0.3-6元;
(4)县城、建制镇、工矿区每平方米0.2-4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以上幅度内,根据本地实际,具体确定所辖地区适用税额幅度;市、县人民政府据此制定相应的适用税额标准。
4.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减免税规定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免税项目有: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用用地;
(5)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6)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5-10年;
(7)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此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审核后,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5.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城镇土地使用税直接以规定的单位税额乘以使用的土地面积来计算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单位税额×使用土地面积(米2)
例:某市一家国有饮食店占用土地400平方米,某年8月经批准扩建营业大楼120平方米。假定该地区规定每平方米土地年税额3.50元。试计算该饮食店该年度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该饮食店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1,54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