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示
出处:按学科分类—语言、文字 西北大学出版社《现代实用文体写作大全上册》第95页(4721字)
(一)指示的含义、特点和类型
1.指示的含义
用于对下级机关布置工作,提出开展工作的原则和要求。
新的《国家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已将指示从主要公文种类中删除,但这并不意味着行政公文不再使用这种文体。
指示是要求下属有关单位贯彻执行的下行文,但它没有命令(令)、决议、决定那样的鲜明的强制和指挥色彩。
2.指示的特点
(1)指导性
指示有着较强的指导性。在指示中,要对受文机关布置工作,具体包括任务、措施、方法、要求等,还要对开展工作的原则进行阐述和解释。而作为下级机关的受文单位,必须执行指示中规定的内容,开展工作,完成指示所规定的任务。
这里所说的指导性,有别于命令、决定等文体的指挥性。指示虽然也是对受文机关有约束力的下行文,但跟命令等文体相比,有较多的不同,主要体现在:
对发文机关级别的要求不同。
命令、决议、决定等文种,发文机关的级别都比较高,基层单位无权发布。而指示,凡是与受文机关有隶属关系的上级机关,均有权发布。
内容的重要程度不同。
命令、决议、决定等指挥性的下行文,涉及的内容都是法规规章、重要事项、重大行动等,本身就有很强的方针政策性。而指示涉及的事件或问题通常比较具体,是对上级机关的某一方针政策进行贯彻落实,是对下级机关布置工作并阐明工作活动的原则,以指导下级更好地完成工作任务。
行文的语气、措辞不同。
指示的强制性和法规效力没有命令、决议、决定那么强,因此语气比较和缓,没有上述文体那么强硬,措辞也比较灵活。
(2)说理性
《条例》要求指示要阐明或提出工作活动的指导原则,“原则”和实务不同,有一定的抽象性、说理性。另外,指示不能像命令那样,只需说明要求对方干什么、怎样干即可,不需说明原因和理由,有“理解要执行,不理解也要执行”强制性。指示要说清原因和理由,要阐明原则,必要时还要对现实状况进行分析,要指出存在问题的严重性。总之,不仅要让下级明白做什么,还要让下级明白为什么做、怎样才能做好。
(3)主动性
这是相对于另一个指导性下行文“批复”而言的。批复是被动行文,下级有请示,上级才会有批复。而指示是主动行文,是上级机关出于指导工作、解决问题的需要,主动制发的。
3.指示的类型
(1)紧急指示和一般指示
根据内容是否紧迫,指示可分为紧急指示和一般指示两种。《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制止乱砍滥伐森林的紧急指示》、《中共中央关于防御特大洪水的指示》,都是用来处理迫在眉睫的紧急问题的,从制发、传递到贯彻落实,都非常紧迫、刻不容缓。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认真做好第三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的指示》、《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少宣传个人”的指示》,时效性没有上述指示那么紧迫,属于一般性指示。
(2)全局性指示和局部性指示
事关全局,涉及社会多个方面的是全局性指示。如《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认真做好第三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的指示》,所涉及的工作,需要各级党委和人民政府切实加强领导,需要各级党委宣传部门进行广泛深入的宣传,需要各省、市、自治区和各部门共同努力,所以应算全局性指示。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制止乱砍滥伐森林的紧急指示》涉及面就比较窄,是局部性指示。
(二)指示的写法
1.标题和主送机关
(1)标题
在指示的标题中,一般都要显示发布指示机关的名称,并且要显示主要内容,因此,指示的标题都要采用公文标题最常规的写法:发文机关名称+主要内容+文种。如《中共中央关于各级领导干部要亲自动手起草重要文件不要由秘书代劳的指示》。如系紧急指示,可在文种前加“紧急”二字。
(2)主送机关
指示一般都有主送机关,如《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制止乱砍滥伐森林的紧急指示》的主送机关是:“各省、市、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但有些面向全社会发布的指示,可以省略主送机关这一项。如《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少宣传个人”的指示》是在报纸上公开刊登的,没有主送机关。
2.正文
(1)开头——指示的缘由
开头写发布指示的背景、原因、根据、目的、意义等。由于指示的针对性比较强,有时涉及的事件和问题很复杂,这部分的篇幅可以长一些。如《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少宣传个人”的指示》在开头列举了一些宣传个人的现象,然后才有针对性地作出五条指示,开头的篇幅将近全文的四分之一。
(2)主体——指示的事项
指示的主体,包括工作任务、指导原则、方法步骤、措施要求等方面,一般都分条排列,写作的关键是条款归纳要适当,内容要完整,表达要简练明白。
(3)结尾——指示的执行要求
可重申意义、发出号召、要求对方汇报落实情况等等。如:
各级党委和人民政府一定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有计划、有步骤、高标准、严要求地做好每个环节的工作,胜利完成第三次全国人口普查任务。
在不影响文章结构完整的前提下,也可以不单独的写结尾,主体结束,文章就自然收束。
【例文】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制止乱砍滥伐森林的紧急指示
(一九八二年十月二十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
当前,许多地方再次出现了乱砍滥伐森林的歪风,并且,这股风还在继续蔓延扩大。产生这种情况的原因,主要是有关的党、政领导机关,对违法毁林事件的严重性认识不足、打击不力,有的甚至不抓不管,听之任之。必须使同志们明白,当前,森林工作中确实存在一些问题,如增拨抚育基金、控制采伐计划、调整购销价格等问题,有的还没有解决,或没有完全解决,林区群众生活还有一些实际困难等等,这些都必须有准备、有步骤地一一加以解决。但是,这需要相当的时间。而对当前的违法毁林事件,决不可借口工作中存在缺点就可以有法不行,执法不严。国家制定的有关森林的法律、法令,体现着全国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受到广大群众的拥护,甘愿犯法毁林的只是极少数,姑息放纵这些极少数犯法者,是对人民的犯罪。只有对少数犯法者坚决给予打击,才能有效地刹住这股歪风,鼓励更多的人保护森林,发展林业,否则,百年树木,毁于一旦,将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为此,特紧急指示如下:
(这一部分是指示缘由,指出了当前存在的乱砍滥伐现象,分析了造成这些现象的原因,正视存在的种种问题,明确制止乱砍滥伐的决心。“为此,特紧急指示如下”一句,由指示缘由过渡到指示事项。)
一、中共中央、国务院责成凡有森林地方的县委和县人民政府,负责监督护林法令的执行。望立即采取果断措施,限期制止乱砍滥伐森林事件。无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利用任何手段侵占和破坏国有的和集体所有的山林,都必须彻底追查,依法惩办。对这些犯法者制止不力,就是失职,上级党委和政府必须追究县委书记和县长的领导责任。
(第一条,明确地方党委和人民政府制止乱砍滥伐的责任。)
二、对于破坏森林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要分别情况,该退赔的必须退赔,该罚款的必须罚款,该判刑的要依法判刑。不管什么人,也不论是哪一级干部,犯法者同罪,不得姑息、包庇,或者借故掩护顶着不办。对当前毁林严重的地方,要抓住几个典型案件,从重从快处理,处理结果,要在报纸上公布,以震慑犯罪分子,教育广大干部、群众。中共中央、国务院决定由中纪委会同林业部等有关部门组织工作组,重点协助一些省、自治区抓好毁林案件的处理工作,和纠正某些党、政机关领导不力的问题。
(第二条,提出惩罚破坏森林者的办法。)
三、抓紧搞好稳定山权、林权,划定自留山,确定林业生产责任制工作。凡是没有搞完林业“三定”的地方,除国家计划规定的木材生产任务以外,其他采伐暂时一律冻结。“三定”结束的地方,必须切实加强林政管理,普遍制定乡规民约,严格执行木材采伐审批和运输管理制度,没有林业部门发给的证明,不得采伐、运输和销售木材。林区和毗邻地区的木竹自由市场,必须坚决关闭。同时,要认真解决好山林纠纷。在山林纠纷解决之前,任何一方都不准先发山林权证,不准砍伐有争议的林木,不准挑动、制造新的山林纠纷,违者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集体所有林,要实行专业承包责任制,不允许按人平分。
(第三条,关于落实林业生产责任制的具体要求。)
四、保护森林、发展林业是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中的一个重大问题。对森林的保护和管理必须加强,在任何时候都不能丝毫放松。今后对乱砍滥伐歪风,应当随起随刹,绝不能手软。各级党委和人民政府对坚决刹住当前乱砍滥伐森林的歪风,今后如何加强对森林的管理和保护,以及进一步落实林业政策等问题,一定要立即进行一次认真的检查,针对存在的问题,作出具体部署,切实把工作抓好,务求取得成效。
(第四条,重申保护森林、发展林业的原则,对各级党委和人民政府提出原则要求。)
请各省、市、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于今年年底前向中央、国务院写出报告。
(最后一段是本文的执行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