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经济合同确认书

出处:按学科分类—社会科学总论 中国建材工业出版社《中国文书大典上卷》第363页(1299字)

【简介】:

无效经济合同确认书是经济合同仲裁机关(原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对无效经济合同作出确认和处理的一种文书。凡合同主体不合格、合同当事人意思表达不真实、合同内容不合法者均为无效合同。无效合同确认书包括标题、当事人情况、案由、确认和处理、处理机关署名五个部分。

【范例】: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无效经济合同确认书

×同字〔1987〕10号

当事人:××市经济技术开发公司采购供应站(以下简称供方)

地址:××街××号

法定代表:×××,男,35岁,经理

当事人:××市××经济发展公司(以下简称需方)

地址:××街××号

法定代表:×××,男,40岁,经理

案由:违反国家关于重要生产资料供应的规定,签订无效水泥购销合同。

上列双方于1987年10月4日签订了一份525标号水泥1000吨的购销合同。合同规定:每吨125元,共计价款125000元;交货日期:同年11月到12月,每月交货500吨,以发车为准;结算办法:需方凭铁路大票10日内向供方汇款。供方未按合同约定时间交货,双方发生争执,需方于1987年12月13日向××市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经审理查明:

供方于1987年1月26日,需方于1987年5月17日分别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都不能从事重要生产资料的供应业务和紧俏耐用消费品的批发业务,双方所签订的525标号水泥购销合同,违反×工商字〔1987〕第129号文件《关于调整重要生产资料的紧俏消费品品种范围的通知》的规定,供、需双方都不能经营500标号以上的(含500标号)水泥业务,依照规定,终止仲裁程序,由工商行政管理局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确认上列双方所签订的水泥购销合同为无效经济合同,依照《经济合同法》第十六条规定,特作如下处理决定:

一、双方所签订的水泥购销合同终止履行。

二、签订无效经济合同,双方均有过错,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各自承担。

三、原已收取的案件受理费610元,双方各承担305元。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确认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复议。逾期不申请复议,本确认书发生法律效力。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印)

一九八七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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