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判法律文书

出处:按学科分类—社会科学总论 中国建材工业出版社《中国文书大典中卷》第1519页(14330字)

【简介】:

民事裁判文书,是人民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依照国家颁布的民事法律和行政法规审判民事案件、经济纠纷案件,对诉讼当事人之间民事权益争议的实体问题或者诉讼程序问题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处理决定。

民事裁判文书所要解决的是当事人之间民事权益争议或者民事诉讼程序方面的问题。就其所解决的问题而言,民事裁判文书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解决案件的实体问题的,即民事诉讼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纠纷问题。诸如婚姻纠纷、继承遗产纠纷、合同纠纷、侵权损害赔偿纠纷,等等。另一类是解决案件的程序问题的,如管辖、是否准许撤诉、中止或终结诉讼,等等。

民事裁判文书具有国家法律所赋予的法律效力,并且是由国家的强制力保证执行的司法文书。民事裁判文书一经生效,对民事当事人即具有强制性的约束力,当事人有义务自觉履行裁判文书中所确定的民事义务,如不履行,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范例】:

一审民事判决书

××省××市××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民初字第××号

原告郑××,男,1939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市农业科学研究所干部,住该所宿舍。

被告李××,女,1940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市危旧房屋改造公司干部,住××市汉相街7号。

原告郑××与李××离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郑××,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郑××诉称,我与被告结婚后常为家庭琐事发生吵闹,夫妻关系极不融洽,曾于××××年×月向××区法院起诉,请求与被告离婚,经法院调解和好,撤回起诉。但因双方性格差异,难以共同生活,一直分居至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准予与被告离婚,现尚未成年的女儿郑×由我扶养,被告每月给付小孩抚养费30元,现在各人的财产归各自所有。

被告李××辩称,我与原告结婚后的感情很好,能互敬互爱,但自××××年以来,由于原告的思想发生变化,见异思迁,喜新厌旧,故意制造夫妻矛盾,致使夫妻关系不睦。在原告第一次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时,我表示谅解原告的过错,愿意与原告共同搞好夫妻关系,原告已自愿撤回起诉。但原告无和好诚意,独自在外居住,对家庭不尽义务和责任,为了子女的利益,我坚决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经人介绍相识,××××年×月在××省××县城关区人民政府自愿登记结婚,生一子郑甲(25岁,已就业),一女郑乙(13岁,现就学)。婚后,原、被告曾为家庭锁事发生吵闹,但尚能相处。××××年底,原告与同单位一女性多次发生两性关系,为此,夫妻矛盾加深。××××年×月双方由××县调来×处工作,原告又与同单位一女性关系暧昧,为此,双方又发生吵闹并分开居住。××××年×月,原告曾起诉请求与被告离婚,在审理中,经调解,原告认识到自己的过错,被告表示予以谅解,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但撤诉后,原告仍不忠实夫妻感情,长期独居在外至今。

上述事实,有双方的原单位及现所在单位和同事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虽在一段时期内感情尚好,但在××××年后原告思想发生变化,与异性发生不正当的两性关系,致夫妻间产生矛盾,感情出现裂痕。××××年原告曾到本院起诉,提出与被告离婚,经调解,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但因原告没有搞好夫妻关系的诚意,仍然单独居住生活,致使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对此原告应负主要责任。现原、被告已分居达4年之久,互不尽夫妻间的权利义务,无和好可能,如勉强维持,对双方及子女的工作、生活均不利。故对原告之离婚请求应予准许。应当指出,造成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责任在原告。至于子女抚养问题,从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考虑,女孩郑乙现尚未成年,且长期随被告生活,由被告抚养为宜。夫妻共同财产,应根据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和照顾无过错一方的原则分割。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郑××与李××离婚;

二、双方所生女孩郑乙由李××抚养,郑××每月给付子女抚养费50元(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至郑×独立生活止);

三、夫妻共同财产单人床1张、双人床1张、大三开柜1个、写字台1张、方桌1张、木制短沙发1对、12吋飞乐牌黑白电视机1台、丝棉被1床、毛毡1床、皮垫1床、枕头1个归李××所有;三抽屉桌1张、方桌1张、碗柜1个、双人床1张、被子1床、棉絮1床、木枋37块归郑××所有。

案件受理费40元由郑××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天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

××××年××月××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记员×××

二审民事判决书

××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民终字第××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省××县××镇××村。

委托代理人陈××,男,××县定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省××县××镇××街。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省××县××镇××村。

委托代理人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省××县定塘镇礁横村。

上诉人陈××因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省××县人民法院(××××)×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判决认定:陈××因做生意缺资,于××××年×月×日向朱×借人民币500元,同月×日,又向王××借人民币1500元,双方均未约定还款期限及利息。后经朱×、王××多次催讨,陈××未归还本金及利息。故原审法院判决:(一)陈××应归还给王××人民币1500元和利息(月息1分自××××年×月×日起计算至给付日止);(二)陈××应归还给朱×人民币500元和利息(月息1分自××××年×月×日起计算至给付日止)。一审判决宣判后,陈××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称:向王××、朱×借款系本人与案外人张××等4人合伙做生意所需,借据中有张××名字,且事后已与张××协商,该两笔借款均由张××偿还,故应当依法追加张××为本案当事人参加诉讼,并由张××承担民事责任;此外,王××、朱×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时已超过诉讼时效,故请求依法撤销原判,驳回王××、朱×的诉讼请求。王××、朱×答辩: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原判。

经审理查明:陈××与王××、朱×系亲戚关系。陈××向王××、朱×分别借款1500元和500元,有陈××亲笔署名的借据为证。借据中张××名字系陈××所签。该借条未约定还款期限及利息。陈××与合伙人张××自行协商该借款由张××负责偿还,但未征求王××、朱×意见。××××年×月王××、朱×向陈××第一次催讨后至××××年×月提起诉讼期间又曾多次要求偿还借款,有证人泮××等人为证。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陈××分别向王××借款1500元、向朱×借款500元系事实。借据中的借款人张××三字非张××本人所签,故本案债权人仍为王××、朱×,债务人为陈××。陈××与张××自行协商债务由张××偿还,但未征得债权人王××、朱×同意,故债务转移行为不能成立,本案不需追加张××为本案当事人。原审法院认定陈××作为债务人参加民事诉讼程序合法,判决由陈××偿还债务正确。至于陈××诉称已超过诉讼时效,因该借条未约定归还期限,且事后王××、朱×多次催讨,有证人证实,亦可按诉讼时效中断处理。陈××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0元由上诉人陈××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再审民事判决书

××××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民再字第××号

原审原告(或原审上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原审被告(或原审被上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原审第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的写法,与本院决定再审的案件用的民事判决书样式相同。)

……(写明原审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和案由)一案,××××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作出(××××)×民×字第××号民事判决(或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年××月××日,本院以(××××)×民监字第××号民事裁定,决定对本案进行提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写明参加再审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未开庭的写:“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概括写明原审生效判决认定的主要事实、理由和判决结果;简述当事人提出的主要意见及其理由和请求)。

经审理查明,……(写明提审认定的事实和证据。对有争议的事实,应当重点分析论证)。

本院认为,……〔根据提审查明的事实,着重论述原审生效判决定性处理是否正确(如有申诉的,其申诉理由能否成立),阐明应予改判,如何改判或者维持原判的理由〕。依照……(写明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写明判决结果)。

……(写明除免交的案件受理费外的其他诉讼费用的负担。没有的,此项不写)。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书

××市××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民初字第××号

原告××市××县水利局,住所地××市××县××公路××号。

法定代表人庄××,××县水利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省××市航运公司,住所地××省××市××路××号。

法定代表人韩××,××省××市航运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省××市航运公司第一分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侨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市××县水利局诉被告××省××市航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一案后,被告××省××市航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该案系海事损害赔偿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发(××××)××号《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二条之意见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收案范围的规定》,此案应移送有管辖权的海事法院受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设立海事法院几个问题的决定》及《关于海事法院收案范围的规定》的有关规定,被告××省××市航运公司所属的拖×号轮队中的×号驳船行驶在浦东运河中碰撞了浦东运河××号拱桥,而浦东运河系××市××县管辖的内河水域,在该水域发生的船舶碰撞损害赔偿案件,不属××市海事法院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因船舶碰撞请求损害赔偿提出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据此,××市××县人民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省××市航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3份,上诉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驳回起诉民事裁定书

××市××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民初字第××号

原告胡××,男,××××年×月×日出生,××中心物业保安部职工,住本区××头条×号。

被告高××,女,××××年×月×日出生,无业,住本区××胡同××号。

胡××与高××离婚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被告于××××年×月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年×月,原告以夫妻感情不和为由来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经本院调解,原告撤回起诉。现原告持原诉理由再次诉至本院要求离婚。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不满半年,且在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情况下,持原诉理由再次起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受理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胡××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胡××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市××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民保字第××号

申请人张×,男,44岁(注:应写明出生年月日),汉族,××省××市××乡××村农民,住该村。

委托代理人孟××,××市××区第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市××县××建材商店,住所地××市××县×镇汽车站南侧。

法定代表人李×,该商店经理。

申请人张×因与被申请人签订购买钢材合同时,已付给被申请人2万元定金,现申请人因对被申请人的履约能力产生怀疑,于××××年×月×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采取数额二万元的财产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区××珠宝店愿为其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要求对被申请人采取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并向本院提供了担保。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在中国工商银行××市××区×××储蓄所存款2万元(帐号×××-××××-×)。

申请人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审判员×××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发回重审民事裁定书

××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民终字第××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有限公司××办事处,住所地:本市××大酒店八楼会议室。

诉讼代表人林×,该办事处经理。

委托代理人钱××,××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石油化工总公司××石油化工总厂××办事处,住所地:本市××大酒店。

诉讼代表人宋××,该办事处主任。

上诉人××××有限公司××办事处因财产损害赔偿一案,不服××市××区人民法院(××××)×下民初字第××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裁定认定事实,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市××区人民法院(××××)×下民初字第××号民事裁定;

二、发回××市××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原审不予受理的上诉案件民事裁定书

××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民终字第×号

上诉人石××,男,××××年×月生,汉族,×县自来水厂职工,住×县××镇×街。

上诉人石××不服××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中民初字第××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称××××年×月×日上诉人向××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程××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起诉条件,要求本院撤销原裁定,指令原审法院立案受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年×月×日,上诉人石××因对执行问题提出异议与×县法院××法庭庭长程××发生纠纷,遭到程××的殴打,并造成一定的损害,对此,石××要求被告程××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其请求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符合起诉条件,原审法院以石××起诉的事由已由纪检部门调查处理为由而裁定不予受理确属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中民初字第××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本案诉讼费50元由上诉人石××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再审民事裁定书

××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民监字第××号

申请再审人(二审上诉人)徐××与对方当事人(二审被上诉人)××县××××公司房屋买卖纠纷一案,××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作出(××××)×法民上字第××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再审人徐××以终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为由,向本院申请再审。案经本院复查认为,该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三)项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进行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院长×××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民监字第××号

申请再审人胡××与对方当事人胡××房屋确权、继承纠纷一案,××市中级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作出(××××)民监字第×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胡××以终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为由,向本院申请再审。本案经本院复查认为,该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指令××市中级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院长×××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选民资格案件民事判决书

×××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民特字第××号

起诉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

起诉人×××不服××××选举委员会关于……(写明决定的标题)决定,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年××月××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起诉人×××、××××选举委员会的代表×××以及公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起诉人×××诉称,……(写明起诉的理由和请求。)

经审理查明,……(写明法院查明的选举委员会对起诉人选民资格问题的处理及其依据和理由,以及法院认定的事实。)

本院认为,……(写明判决的理由。)依照……(写明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写明判决结果。)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宣告失踪或死亡案件民事判决书

×××人民法院民事判定书

(××××)×民特字第××号

申请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

申请人×××要求宣告×××失踪(或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写明申请人所诉下落不明人下落不明的事实、时间和请求的内容。)

经查,……(写明法院查实的下落不明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籍贯、与申请人的关系以及其下落不明的事实。)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于××××年××月××日在……(写明公告方式)发出寻找×××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3个月(或1年),现已届满。×××仍然下落不明。(驳回申请的,此部分应写明公民下落不明得不到确认的事实及根据。)

本院认为,……(写明判决的理由。)依照……(写明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判决如下:……(写明判决结果。分三种情况:

第一,宣告失踪的,写:

“一、宣告×××为失踪人;

二、指定×××为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

第二,宣告死亡的,写:

“宣告×××死亡。”

第三,驳回申请的,写:

“驳回×××的申请。”)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确认民事行为能力案件民事判决书

×××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民特字第××号

申请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如果申请人是单位,应写明该单位的名称和所在地址,并另起一行写明法定代表人及其姓名和职务;有委托代理人的,再另起一行写明委托代理人及其姓名、性别、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

申请人×××要求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写明被申请宣告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籍贯、住址及其与申请人的关系,以及申请人所述该公民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具体事实、根据和申请人的请求。)

经鉴定(或审查),……(写明鉴定结论或审查情况。)依照……(写明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判决如下:……〔写明判决结果。分两种情况:

第一,准许申请的,写:

“一、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指定×××为×××的监护人。”

第二,不准许申请的,写:

“驳回×××的申请。”〕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指定监护人案件民事判决书

××××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民特字第××号

起诉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

起诉人×××不服指定监护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写明起诉的理由和请求。)

本院认为,……(写明撤销原指定监护的理由)。依照……(写明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单位名称)指定×××为×××的监护人的指定;

二、指定×××为×××的监护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认定财产无主案件民事判定书

×××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民特字第××号

申请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如果申请人是单位,应写明该单位的名称和所在地址,并另起一行写明其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的姓名和职务;有委托代理人的,再另起一行列项写明其姓名、性别、工作单位和职务。)

申请人×××要求认定财产无主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写明申请人要求认定的无主财产的名称、数量及其根据。)

经审查,……(写明法院审查核实的情况。)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于××××年××月××日在……(写明公告方式)发出认领上述财产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在已经届满,上述财产无人认领。依照……(写明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写明财产的名称、数量。财产多的只写明其概况详情另列清单附后)为无主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归××××(集体单位名称)所有。〕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

民事调解书

××市××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

(1992)×民字第401号

原告:张×,男,14岁,汉族,住××市雉山路2号。

法定代理人:张×,男,36岁,汉族,××市烟酒公司食品厂工人,住××市烟酒公司平山商店宿舍。

被告:刘××,女,31岁,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市雉山路2号。

案由: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张×与刘××于1989年7月自愿离婚。婚生子张×(原告)跟随被告刘××生活,张×每月付给张×生活费人民币50元,抚养至张×18岁。1992年12月原告张×以被告刘××经常外出做生意,生活、学习无人照顾为由向本院提出诉讼,要求变更抚养关系,跟随其父张×生活,要求被告每月付给抚养费人民币50元,本院受理后,组织双方调解,经协商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张×随张×生活,刘××一次性付给张×抚养费人民币4000元。

本案受理费50元,其他诉讼费30元,共计80元,刘××自愿负担。

以上协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条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

1992年12月8日

(院印)

书记员 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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