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会铁路借款预备合同(1)
出处:按学科分类—交通运输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中华民国铁路史资料1912-1949》第285页(1225字)
【事件内容】:
中华民国政府(以下称甲)因建造自中华民国吉林经过延吉南境及图们江以至会宁之铁路,与大日本帝国股份公司日本兴业银行所代表之大日本帝国股份公司日本兴业银行股份公司、台湾银行及朝鲜银行共三银行(以下称乙)之间订定左列预备合同以为正式借款合同之准备。
第一条 甲速即拟定本铁路之建造费及其他必需之一切费用征求乙之同意。
第二条 本公债之期限为四十年,自公债发行之日起算,第十一年开始还本,用分年摊还之法办理。
第三条 甲俟吉会铁路正式借款合同成立同时,即着手建造铁路,期其速成。
第四条 甲与大日本帝国、朝鲜总督府铁路局共同建造图们江铁桥而负担该建筑费之半额。关于本铁路与朝鲜铁路之运输联络,另行协定,务以两铁路运输之发达及联络之圆满为宗旨。
第五条 甲对乙提供左列之物件,为本公债付还本息之担保:现在及将来本铁路所属之一切财产及其收入。甲非得乙之承诺不得以前项之财产或收入为担保提供于他人。
第六条 本公债之实收额比照中华民国四年12月17日甲与横滨正金银行之四郑铁路借款合同之规定定之,但须较有利于甲。本公债之发行价格依发行当时情形另协定之。
第七条 关于以上各条所未规定之条项,准照光绪三十三年十二月十日订定之津浦铁路借款合同,甲与乙协议决定之。
第八条 吉会铁路正式借款合同以本预备合同为基础,自其成立之日起六个月以内订定之。
第九条 乙俟预备合同成立同时,对于甲垫借日金一千万元十足交款并无回扣。
第十条 本垫款之利息七厘半,即对日金一百元每年付息日金七元五十钱。
第十一条 本垫款以甲所发行国库券贴现之方法交付之。
第十二条 前条国库证券每六个月换给一次,每次以六个月份之息金支付于乙。
第十三条 甲于吉会铁路正式借款合同成立之后,以本公债券募得之资金优先即速付还本垫款。
第十四条 本垫款之交付偿还付息及其他一切之接受均于日本东京行之。
本预备合同共备中日文各二份,甲、乙互执各一份,如关于本预备合同解释上发生疑义时以日文合同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