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216页(485字)

为避免火灾发生而要求有关单位事先采取的火灾预防措施。主要有:①城市规划建设部门,在规划新建、扩建和改建城市的时候,必须会同消防监督机构制定消防站、消防用水、消防通讯和消防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的规划和具体建设方案,并将其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原有市区的公共消防设施不足或者不适合实际需要的,应当进行技术改造或者改建、增建。②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必须执行国家有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施工单位不得擅自改动;工程竣工时,建设单位应对消防设施进行验收。③在森林、草原防火期间,禁止在林区、草原野外用火。因特殊情况需要用火时,必须经县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授权的机关批准,并按规定采取严密的防范措施。④新建的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工厂、仓库等,必须设在安全地点,并报经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审批。生产易燃易爆物品的单位要加强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防火的措施制度。礼堂、影剧院等公共场所要宣传消防安全规则。⑤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实行防火责任制,确定一名行政领导人为防火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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