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斯社关于草签出售中东铁路文件的通告
出处:按学科分类—交通运输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中华民国铁路史资料1912-1949》第718页(1697字)
【事件内容】:
塔斯社从有关人士获得消息称,本年3月11日草签的出售中东铁路的文件有:
1.苏联与满洲国之间的总协定;
2.苏联、日本和满洲国之间的三国议定书;
3.苏联和日本关于出售中东铁路的换文。
苏联和满洲国之间的协定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协定的前言中指出,签订出售中东铁路的协定的目的在于巩固远东和平。
一俟协定签字,苏联就将其对中东铁路的全部权利转让给满洲国,而获得一亿四千万元的代价(应付给被解雇的苏联职工的退职金三千万元不包括在内)。
上述金额的三分之一,即四千六百七十万日元以现金支付,而且其中的二千三百三十万日元需在协定签字时立即付清。剩下的一半现金赎款,则应作为满洲国债务,在三年之内以年息三厘计算分四期付清。协议还附有日元含金量的证书,即今后日元如果贬值,苏联所得的付款需相应地增加。
其余的三分之二赎金,九千三百三十万日元,应以日本和满洲公司按照苏联驻日贸易代表机构的定货供应商品的形式,在三年内付清。这类商品的供应,由满洲国驻日大使通过日本产业银行进行。
一俟协定签字,铁路立即归满洲国所有并由其管理。协定规定了将铁路的资产和债务转让给新所有者的程序。
协定有一节专门谈中东铁路苏联职工的利益问题。协议规定:中东铁路的全体苏联职工,如果被新的满洲国的行政机构解除职务,一律按中东铁路现行规章进行核算,获得退职金、优恤金,等等。当铁路的新所有者欲解雇苏联职工时,必须在三个月以前向该人发出解雇通知。此外,苏联公民还可以有两个月的处理个人事务的时间,中东铁路的苏联工人得到保证,可以毫无阻碍地返回祖国和把属于他们的全部财产带走。
苏联驻哈尔滨总领事馆所占用的地段和建筑物以及由领事馆人员占用的原属中东铁路的地段和建筑物,仍归领事馆无偿地和无限期地使用。此外,根据苏联公民无限期地和无偿地租用土地的权利,某些地段和建筑物将移交给学校和医院使用。将从中东铁路的藏书中为侨民拨出一部分图书。
协定规定,双方撒消对于介于中东铁路和苏联铁路之间的铁路财产的要求。外贝加尔铁路和乌苏里铁路在满洲国境内中东铁路边境站上的资产(铁路、机务段、车辆等)仍归这些铁路所有。
协定规定,签订一项专门协定来解决苏满间的直通、不换乘、不倒装的运输问题。
第二个文件是苏、日、满议定书,其中包括一些旨在保证为商业代表机构在日满公司中分配定货的活动提供正常条件的条文。首先规定,这些定货应当按正常价格进行,其基本精神是,为市场货物规定市场价格,为日满出口货物规定出口价格,为非出口货物规定日满市场现行的批发价格。为了解决贸易代表机构和公司在价格,提供货物,支付条件和付货上以及完成定货上可能产生的分歧,组织一个专门评价调解委员会,该委员会由苏联代表两人,日本、满洲国代表各一人组成。这个委员会应在六周内解决每一个争执。如果就争执问题在调解委员会中不能达成协议,就转由外交途径处理。
在签订条约时,日本政府向苏联全权代表递交专门照会,担保由于出让对中东铁路的权利而需偿付苏联的全部现金付款和货物付款的支付。在另一份照会中,日本政府担保全部付给苏联的款项可以转账过户。
协定于签字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