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民族出版社《中国历代民族法律典籍》第371页(1052字)

这一时期由于契丹、女真、党项等族迅速发展壮大,汉族则处于相对较弱的状态,各民族通过竞争和经济、文化等方面的交流,出现了新的民族大混战、大同化、大融合。这种时代背景使这一时期宋朝处理其管辖区内和与其对峙的少数民族政权的法律和一些少数民族政权自身的法律制度,皆呈现出与以往不同的特点。

其一,由于契丹族建立的辽、党项族建立的西夏和女真族建立的金,都是与宋对峙的独立政权,而且拥有相当的实力,因此宋与这些政权签订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盟约,比起唐代的会盟来有明显的区别,盟约的内容涉及边界的划定,军事上的合作,经济上的交往,甚至割地、输银等内容,但宋并不再是高高在上的强者,从与辽订立的“澶渊之盟”,与金订立的“海上之盟”、“绍兴和议”、“隆兴和议”、“嘉定和议”和与西夏订立的盟约都可以看出,宋朝经常是处于割地、输银,甚至称臣的弱方,这从另一个侧面也反映出这一时期民族关系的变化,表现了少数民族由于军事、政治、经济、文化等综合力量的增强而政治地位得以提高的态势。

其二,宋代是我国封建社会商品经济相对发达的时期,这一特点也反映在宋朝对少数民族的治理方面。除了对其辖区内的少数民族实行羁縻统治的规定较之前代更为具体周密外,为了解决国内的经济问题和向战争提供物质保证,宋朝十分注重与少数民族地区进行经济上的交流。其在与少数民族接界的地方设立茶司,用茶叶换取少数民族的马匹,对这种交易活动作出了非常具体的规定,对其他与少数民族的互市也有具体规定,在私盐的贩卖、货税等方面都比汉族地区放宽管理,应该说,这些举措对加强各民族之间的经济文化交流是有好处的。同时,宋朝首次将少数民族的军队,称为“乡兵”,由兵部管理,但主要任务是维护当地治安。

其三,这一时期随着少数民族政治经济文化的迅速进步,法律方面也有了明显的进展。《辽史》和《金史》中都有“刑法志”,专门记载契丹和女真族由没有文字的刻木之约发展到成文法的过程。这也是少数民族法制史中的一件大事,对研究者提供了比较翔实可靠的材料,从中可以看出这些少数民族政权在汉族法律制度、法律文化的影响下,制定出保持了本民族习惯和特点的法律制度,充实和发展了中华法律文化的内容和形式。

此外,这一时西南和南方民族的法律制度也有了新的进步。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