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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的精神》

出处:按学科分类—综合性图书 湖北人民出版社《青年读书辞典》第86页(1210字)

【着者】:

孟德斯鸠着。孟德斯鸠(1689-1755),法国启蒙运动时期的法学家、启蒙思想家。本书是继亚里士多德《政治学》之后第一部综合性的政治学着作。之所以以“法的精神”作为探讨对象,是因为作者认为,在法的背后,隐含着必然决定和影响法律内容、性质的多种因素,如国家的政体、自然环境、生活方式、贸易、风俗等,法律和所有这些因素的关系综合起来,就是法的精神。本书的基本思路是,探讨这些关系,即法的精神,并从这些关系中揭示出有关政治制度、法律制度的规律性原则。围绕这一中心,系统地阐述了关于资产阶级政治法律制度建设的一系列重大原则,其中最主要、影响也最大的为:(一)关于法的理性观。认为法律是有客观根据的,有什么样的政体、人民、风俗习惯、生活方式等就有什么样的法。一般的法律是全人类的理性;各国的法是人类理性的特殊运用,必须适应客观规律的要求,按照理性去立法执法。(二)政体分类和政体原则理论。作者认为法和政体的关系构成了法的精神中最重要的内容,这部分是本书考察的重点。本书把政体分为共和政体(含民主政体与贵族政体)、君主政体、专制政体3大类,认为其中民主制、贵族制、君主制是3种正常合理的政体,而专制政体则属否定批判的政体。政体原则是指导政体、“使政体运动的人类感情”。反复阐明,在上述3类正常的政体中,是以人权、政治自由为原则的,并指出专制政体是“以恐怖为原则的”。(三)自由与分权学说。认为,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自由是天赋的人权,合乎理性的法律是自由的保障。为了保障公民的自由,必须防止把权力委托给一个人,因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一条万古不易的经验”;为了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制约权力。为此,主张把国家权力分为立法、行政、司法3种,分别由3个机关掌握,相互配合又相互制约。一旦权力集中于其中两个机关或同一个机关,自由就不存在了;无分权就是无自由。(四)“地理环境”说。认为,地理环境,尤其是气候、土壤等,和人民的性格、感情有关,并影响一个国家的法律制度。本书的问世,轰动了整个欧洲,对当时的思想界产生了极大的影响,对整个西方历史的进程产生了巨大、深远的影响,尤其是其中的分权制衡理论和政治自由原则,对于资产阶级的政治制度的建立、对于资产阶级“宪政”传统的开创,有着直接的关系。从学术上看,以往政治学说往往奠基于先验的前提之上,本书则力图从历史事实出发,从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客观实际出发,去揭示政治制度和法律的一般原则。这种注重实例、注重客观实际的方法,对于将科学的方法引入政治学和法学以及这两门学科的科学化发展,都是极富开创性和建设性的。正是由于上述原因,本书一直被视为西方民主政治理论的经典之一,被誉为它那个时代“最进步的政治理论书”。不过,书中的唯心主义观点,混淆阶级分野的一些概念和观点等,都是需要认真分辨和批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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