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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破仑法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综合性图书 湖北人民出版社《青年读书辞典》第164页(821字)

【着者】:

拿破仑主持制定的法典。

拿破仑(1769-1821),法国近代政治家、军事家,法兰西第一帝国和百日王朝皇帝。本法典于法国大革命后制定,1804年颁布,是典型的资产阶级法典。除开头的《总则》外,法典分为3编,第1编是人法,包含关于个人和亲属法的规定,实际上是关于民事权利主体的规定。第2编是物法,包含关于各种财产、所有权及其他物权的规定,实际上是关于静态条件下民事权利客体的规定。第3编为《取得所有权的各种方法》,规定了继承、赠与、遗嘱、夫妻财产制,规定了债法,并附以质权和抵押权法;最后还制定了取得时效和消灭时效的规定。此编实际上是关于民事权利客体从一个权利主体转移到另一权利主体的各种可能性的规定。

法典规定,所有法国人都平等地享有民事权利和行为能力,人人在民法上都是平等的;人们对于归自己所有的动产、不动产拥有“绝对无限制地使用、收益及处分的权利”;任何两个当事人或两个以上当事人之间自愿缔结的契约,在当事人中间“有相当于法律的效力”。可见,资产阶级所要求的自由平等原则、所有权原则、契约自由原则都在法律上得到体现并受到法律的保障。

法典文字简单明了,逻辑严谨,体系完整。其内容不仅折衷了法国习惯法和罗成文法,使它们成为一个和谐的整体,而且废除了一切封建特权和桎梏,集中体现了资产阶级的利益原则。

同时,它又是资产阶级国家最早的一部民法典,为各资产阶级国家制定自己的民法典提供了现成的模型。由于这些原因,它在西方法学界评价极高,影响极大。

《德国民法典》、《瑞士民法典》中某些条文,就是以它的相应条文为蓝本的。在《西班牙民法典》、《葡萄牙民法典》中也可以看到类似情况。丹麦、意大利(1865年)、希腊(1946年)等国的民法典,实际上就是它的子法。

对拉美和北美一些国家的影响也是十分明显的。

《拿破仑法典》对于了解和研究资产阶级的民法典、甚至对研究西方的整个法律制度,都有很大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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