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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关于山东之条约》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湖北人民出版社《中外关系史辞典》第176页(423字)

日本以“二十一条”为蓝本强迫袁世凯政府签订的丧权辱国的“民四条约”之一。第一次世界大战中,日本帝国主义利用欧美帝国主义无暇东顾的时机,于1915年1月18日,向袁世凯政府提出旨在独占中国的秘密条款“二十一条”,中日双方经过20几次反复谈判,5月9日,袁世凯为了维护他的反动统治,声明除对第五号“容日后协商”外,都加以承认。5月25日,外交总长陆徵祥与日本特命公使日置益在北京签订此约。共4款。主要内容为:(1)中国政府承认日本继承德国在山东享有的一切权力;(2)承认日本自行建造由烟台或口接连胶济铁路专线;(3)承认自动开放山东内合宜地方为商埠。另附“关于山东事项之换文”、“关于山东开埠事项之换文”。日本借此条约,企图使山东纳入自己的势力范围。后来由于中国人民的坚决反对,最终未能实行。本条约及附件与同日签订的《关于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之条约》及附件,总称为《中日北京条约》或《中日民四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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