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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印(尼)友好条约》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湖北人民出版社《中外关系史辞典》第214页(271字)

1961年4月1日在印尼首都雅加达签订,同年6月14日起生效。共8条,有效期10年,主要内容是:(1)双方相互尊重彼此的独立、主权和领土完整,以维护和发展两国之间的友好关系;(2)根据互惠原则和国际惯例,继续巩固两国之间的外交关系和领事关系;(3)必要时由双方指派代表举行会晤,就有关共同利益的问题交换意见;(4)双方根据友好合作精神及平等互利和不干涉内政原则,发展和加强两国之间的经济和文化联系;(5)双方遇有争端时,根据友好精神协商解决。1965年中国和印尼关系中止后,本约亦自然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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