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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对外商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湖北人民出版社《中外关系史辞典》第485页(412字)

为创造良好的外资投资环境,引进先进技术,1987年国务院制订了《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对外资在税收上规定了若干优惠政策:(1)凡是外商企业当年出口产品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可按现行税率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2)对外商投资兴办先进技术企业,按现行税收及有关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限已满的,或者没有减免企业所得税期限的,可从当年至第三年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对1986年以后新办的先进技术企业,凡是按现行税法及有关规定没有减免企业所得税期限的,可从该企业获利年度起,第一至第三年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3)对外国投资者将其从企业分得的利润,在中国境内再投资兴办或扩建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的,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全部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款;(4)对外国投资者从中外合资经营的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分得的利润汇出境外时,免征汇出额10%的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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