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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英续订藏印条约》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湖北人民出版社《中外关系史辞典》第168页(520字)

20世纪初,英国强迫清政府签订的不平等条约。

1903年(光绪二十九年)12月,英国以边界和通商问题为借口派兵入藏,扬言要与地方当局直接交涉。次年8月,拉萨沦陷,达赖出逃。9月7日,英军上校莱赫鹏强迫西藏3大寺(哲蚌寺,色拉寺,噶尔丹寺)寺长非法签订了《拉萨条约》。

主要内容有:(1)西藏开放江孜、噶大克、亚东为商埠,允许英国派员监督商务。

(2)赔款50万镑,3年还清。(3)为保证条件之执行,英军得暂驻于春丕。

(4)西藏拆除自印度边界至江孜、拉萨之炮台、山寨。(5)西藏非得英国政府同意,不能割让或租借土地给任何外国,不许其他国家干预西藏事务和派员入境。

(6)外人不得享有在西藏建筑铁路、安设电线、开采矿产等权利;西藏亦不得向外借款,或以其收入作抵押。

该约严重损害了中国主权,遭到全国人民的反对。

清廷为求补救,曾于1905年派唐绍仪赴印谈判,未获成效。1906年中英两国再在北京另签本约。

主要内容是,英国应允不占并西藏,不干涉其政治;中国不许他国侵略西藏及干涉内政。这个条约确认了中国对西藏的领土主权,但仍将非法的《拉萨条约》作为附约,清政府实则承认了《拉萨条约》,加强了英国在西藏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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