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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法越南条款》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湖北人民出版社《中外关系史辞典》第191页(444字)

原名《越南条款》,又称《中法新约》、《中法会订越南条约十款》。

法国强迫清政府订立的关于结束中法战争的不平等条约。是根据《中法停战条件》而商订的“条约细目”。由清政府钦差大臣李鸿章和法国政府代表、驻华公使巴德诺于1885年6月9日在天津签订。共10款。主要有:第一款规定“中国不派兵前往北圻(即北越)”;第二款规定中国承认法国与越南订立的条约与章程;第三款规定中法两国在订立此约后6个月内派员勘定中国与北圻边界;第五款规定在中国边界内开辟保胜以上与谅山以北两处为通商处所,两地允许法国人居住和设立领事;第六款规定订立此约后3个月内,中法另订有关在云南、广西、广东各省陆路通商章程,并规定法国货物进出云南、广西边界的通商税较现行税率“较减”;第七款规定“日后若中国酌拟创造铁路时”,“自向法国业此之人商办”,第九款规定此约签字后,法兵从台湾、澎湖退出。此约签订后,中国正式承认了法国对越南的统治,法国还取得了在中国西南通商的特权与铁路修筑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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