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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鲜停战协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湖北人民出版社《中外关系史辞典》第276页(550字)

全称《朝鲜人民军最高司令官及中国人民志愿军司令员一方与联合国军总司令另一方关于朝鲜军事停战的协定》。

1953年7月27日,朝鲜人民军最高司令官金日成和中国人民志愿军司令员彭德怀为一方的朝中代表团首席代表南日大将,与“联合国军”总司令克拉克为另一方的美国代表团首席代表哈利逊中将在板门店正式签订。协定共5条,3款。主要内容是:(1)以北纬38°附近的双方实际接触线为军事分界线,双方各由此线后退两公里,建立一非军事区作为缓冲区;(2)自协定签字后12小时起,双方停止一切敌对行动,并于协定生效72小时以内从非军事区撤出一切军事力量。除执行临时任务和一人对一人的轮换外,双方都停止从朝鲜境外进入增援的军事人员。

除停战期间损耗者外,双方都停止自朝鲜境外进入增援的作战飞机、装甲车辆及武器弹药;(3)协定生效60天内,双方分批直接遣返坚决要求遣返的战俘,其余战俘交中立国遣返委员会处理;(4)双方各自向双方有关政府建议,在停战协定签字并生效后的3个月内,召开高一级的政治会议,协商从朝鲜撤退一切外国军队及和平解决朝鲜问题。协定附有《关于中立国遣返委员会的职权范围》和《关于停战协定的补充临时协议》。

朝鲜停战协定的签订,是朝中人民并肩战斗反对侵略者的伟大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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