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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宣判

书籍:法律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238页(516字)

法院对案件审结后,不能当庭宣判的,另定日期公开宣告判决的诉讼活动。在中国,定期宣判的程序与当庭宣判的程序基本相同。在宣告判决之前,应贴出公告。宣告判决,允许群众旁听和新闻记者采访、报道。经合议庭审结的刑事案件,在不改变原评议时所做决定的情况下,如果开庭宣判时,不论组成合议庭的人民陪审员是否全部出席,均由审判员开庭宣判。判决书仍应由合议庭组成人员署名。定期宣判的法定期限,审判庭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确定,但是不能超过法律规定的案件审结期限。不同性质的诉讼,或者同一性质的不同审级的诉讼,案件法定审结的期限不同。在中国刑事诉讼中,第一审定期宣判,应当在受理案件后1个月内,最迟在1个半月之内。在民事诉讼中,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的第一审定期宣判,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宣判。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结时间的,由法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在行政诉讼中,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作出判决,并予以宣告。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定期宣判的期限,不得超过法定案件审结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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