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289页(191字)
又称“正式承认”。对新国家或新政府所作出的明确的完全的承认。有些学者认为是“承认为法律上的国家(或政府)”的简称。在通常情况下,对新国家的承认是法律承认。一般采取明示的正式的方式,如致函电、送照会、发表声明等,但并不一定加上“法律的”字样。法律承认具有永久性和无条件性,不得撤销,且具有溯及效力。通常都导致有关国家间完全的外交来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