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效条款
书籍:法律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424页(345字)
人寿保险合同约定的、在投保人不能如期交纳保险费而使保险合同效力中止时,经投保人向保险人申请并交纳保险费以求恢复合同效力的条款。复效条款一般规定:(1)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单约定的复效申请的保留期限内提出申请,申请复效的保留期间为保险单中止效力后两年。(2)被保险人仍然符合人寿保险合同规定的各项投保条件。(3)投保人申请复效应当一次交清保险单失效期间应当交纳的所有保险费。(4)复效申请应当经保险人同意后,才发生效力。复效条款给予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一个机会,投保人可以利用这个机会使已经中止效力的人寿保险合同恢复效力。投保人利用复效条款,使已经中止效力的保险单恢复效力的,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所承担的保险金给付责任,自保险合同成立时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