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事务参与权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448页(703字)
公民自愿民主地参加决定和管理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的公共事务,并分享其利益的权利。1979年以来,联合国大会、经济及社会理事会以及联合国人权委员会多次重申,参与公共生活的各个领域是推动社会经济发展、维护人类尊严的一个重要的因素。1975年,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将公共事务参与权定义为人民自愿且民主地:(1)致力于社会经济的发展;(2)平等地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3)参与决定确定目标、制定政策、计划和执行经济及社会发展纲要事务。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特别强调,公共事务参与权应得到各成员国政府的自觉推行,各成员国政府应通过创造性的措施,包括调整结构、改革和发展体制以及鼓励各种形式的教育,尤其是初等义务教育,来保障公民所享有的政治、经济和文化权利。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建议各国:(1)将公共事务参与权作为本国发展战略的一项基础性政策措施。(2)鼓励个人和本国非政府性组织(如贸易联合体和青年、妇女组织)参与决定确定目标、制定政策和执行计划事务。(3)将公共事务参与权作为地方、地区和国家发展计划和纲要的一个组成要素,适应经济增长、社会平等和管理效益的要求,最大限度地保障公民参与公共事务的权利。(4)采取措施,包括调整结构和转换机制,使人民能够致力于社会经济的发展,平等地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参与决定那些直接影响到经济增长和社会进步的事务。(5)鼓励研究、收集和传播其他成员国所采取的致力于保障公共事务参与权、监督及评价其效益的相关情报信息。(6)鼓励通过有组织的培训计划,向政府官员和地方领导人传播保护和支持人民有效地参与国家、地区和地方发展计划和纲要事务的知识和技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