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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密条约

书籍:法律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949页(513字)

指国家间秘密缔结并约定不对外公布约文或不公布本质内容的国际协定。通常一个条约中不公开的条款或部分被称为秘密条款、秘密议定书或秘密附件。在从19世纪到第一次世界大战前这一以秘密外交着称的时期里,秘密条约和秘密条款曾被广泛用作外交政策的工具。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秘密条约仍起着重要作用。俄国十月社会主义革命胜利后,苏俄政府发表《和平法令》,宣布“废除秘密外交”,着手公布俄国订立的秘密条约并“无条件地废除这些条约的全部规定”。美国总统威尔逊于1918年1月8日发表的国会咨文《十四点》也提出,条约应经公开手续缔结,外交应坦率和公开进行。1919年《国际联盟盟约》第18条因此规定,会员国订立条约或国际协定应送秘书处登记并由秘书处从速发表,未经登记前不生效力,但盟约未明确禁止秘密条约,且在实践上,国联存在期间仍有不少未在国联登记的秘密条约。《联合国宪章》规定,一切条约或其他国际协定应在联合国秘书处登记并由秘书处公布,否则缔约方不得向联合国任何机构援引。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也规定,条约应于生效后送请联合国秘书处登记或存档及记录,并公布之。这些规定仍然未能消除秘密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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