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的性扩张
书籍:法律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998页(581字)
指为贯彻法律规范意旨,将本不为该法律条文的文义所涵盖的案型,包括于该法律条文的适用范围之内。依照法律目的或其基本思想,该法条文义涵盖之案型种类过于狭窄,不足以贯彻其规范意旨,因此依规范意旨将本应包括而未包括在内的案型,纳入该法条之适用范围。例如《民法通则》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所谓赔偿损失,系赔偿精神损害。为贯彻本条规范的意旨,应采目的性扩张的方法,对于其他人格权如人格尊严、自由、隐私、婚姻自主权等受侵害的,亦应适用本条认可受害人有权请求赔偿精神损害。再如,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此所谓受害人也有过错,显然是指受害人本身的过错,不包括受害人的监护人的过错。而关于监护人有过错时应如何处理,法律未设规定,属于法律漏洞。在一个幼儿被他人饲养动物伤害的案件中,法院以幼儿的监护人有过错,依本条判决减轻被告的责任,系采目的性扩张方法,将未涵盖的案型,纳入该条适用范围之内。目的性扩张与类推适用同样是扩张系争法条的适用范围,但二者亦有质的差异:类推适用,乃以系争案型与法定案型间有“类似性”为前提,而目的性扩张则不存在“类似性”关系,只是系争案型与法定案型同属法律规范意旨所应涵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