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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服责任

书籍:法律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1330页(326字)

在诉讼中一方当事人为使法庭审理事实的人(陪审团或法官)信服其提出的全部事实而承担的证明责任。在一般民事诉讼中,为使法庭审理事实的人信服被告实施了某项侵权行为而承担责任的当事人,是本案的原告。在某些特殊民事诉讼中,则要依据举证责任的倒置法则,由被告承担说服责任。根据英美证据学术的主要观点,说服责任有三级标准:首级标准为毋庸置疑,次级标准为确凿可信,第三级标准是较为可靠。从理论上讲,较为可靠是指证据的真实性超过50%,其他两个标准的要求当然更高。然而,有一些证据表明,法官和陪审团事实上把较为可靠改为指证据有75%以上的真实性,把毋庸置疑改为指证据有85%以上的真实性。这给确凿可信标准留下的余地很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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