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胁迫

书籍:法律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1580页(529字)

指以不法加害威胁他人,使其产生恐惧心理,并基于此种恐惧心理而为意思表示。胁迫的构成要件是:(1)须胁迫人有胁迫行为。胁迫行为指以加害威胁被胁迫人。胁迫行为须是严重的,急迫的和可能发生的。加害的对象包括被胁迫人和其亲朋好友;侵害的客体包括被胁迫人及其亲友的生命,身体,自由,名誉及财产等。(2)须有胁迫的故意。胁迫故意指使表意人产生恐惧心理并因此种心理而为一定的意思表示。胁迫故意包括两个层次:须有使表意人陷于恐惧心理的故意;须有使表意人因此种恐惧心理而为一定的意思表示。(3)须胁迫为不法。胁迫手段与胁迫目的违法,始构成胁迫的不法。如威吓出于正当、合法、则不得称为胁迫。(4)须表意人因胁迫而产生恐惧心理。此种恐惧心理应依主观状态决定而不以客观状态决定。使表意人产生恐惧心理包括表意人原无恐惧心理,因胁迫而发生恐惧和表意人原有恐惧心理,因胁迫而继续存在或加深。(5)须表意人因胁迫而为意思表示。即胁迫与意思表示之间有因果关系。胁迫具有绝对性效力。表意人因被胁迫而为意思表示,基于其选择,可以撤销其意思表示。此种撤销权只须当事人以意思表示为之,不须以任何方式。胁迫之撤销具有绝对的效力,可以对抗任何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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