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1628页(186字)
大陆法系刑法学关于责任(罪责)本质的一种理论。认为对行为人之犯罪行为之所以必须进行谴责,科以刑罚,应归咎于罪犯实施危害行为的决意本身,与犯罪人具有的危险性格无关,只是由于其行为触犯刑律,造成危害,才予以惩罚。此说与性格责任论相对立,后者主张犯罪人具有的反社会性格与危险倾向是实施犯罪行为的原因,是科处刑罚与保安处分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