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591页(358字)

法院就行政案件作出的能为以后审理同类行政案件所援引的判决。在英美法系,判例具有法的效力,法官审理案件可援引以前的判例。在大陆法系,一般判例通常不具有法的效力,法官审理案件主要依据制定法,但大陆行政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法官却可以依据行政判例办案。无论在英美或欧洲大陆,行政判例在行政法中均具有重要的作用。各国行政法的许多原理、原则均是通过行政判例确立起来的。

行政判例除了指法院的判决外,行政机关或行政司法机关运用准司法程序对有关行政争议或民事争议作出的能为以后处理同类争议所援引的裁决,也称“行政判例”或“行政裁决例”。行政判例通常由有关机关依判例内容或判例时间顺序定期或不定期汇编出版,以便于人们引用和学者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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