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1765页(187字)
指依习惯或依事件的性质,承诺无须通知,或要约人于要约当时预先声明承诺无须通知,在相当时期内有可认为承诺的事实时,法律行为即契约成立。承诺无须通知的情形多种多样,如某种交易有习惯可资遵循,而要约人如有依此习惯行为的意思,或要约中承诺无须通知等。所谓可认为承诺的事实及其性质,指根据外在的情形可以推断有承诺的意思存在的客观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