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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

书籍:法律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1820页(1257字)

财产权的一种。债权人要求债务人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一方面,由于债权人的利益往往需要通过给付效果才能实现,而债务人的给付行为本身并非债权人的利益所在,因此,可以说债权“体现”着一定的财产利益;另一方面,尤其以交付标的物的债权,可以通过转让而使债权人获得对价,用于抵消债务或设定权利质权等,在这个意义上,债权本身即“属于”一项财产而存在。债权作为一种权利,除了体现着债权人的某种利益外还同时具有法律效力。债权人根据债权的法律效力,得请求债务人为或不为特定行为。由债的关系特定化所决定,债权的内容也是特定的,即债权自成立之时起,其内容即已确定,债权人只能就确定的事项、确定的范围享有和行使权利。除非经债权人和债务人就变更债的内容达成合意或者基于法律的特别规定,债权人不得行使大于其已经确定的权利,或者请求债务人向自己履行他种义务。债权的特定化包括质的特定和量的特定。质的特定是指债权人仅能向债务人请求依合意或者法律规定的给付,履行义务。这些给付事项构成了各个具体的债的性质,原则上不能更改。量的特定是指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的范围不能大于债权的范围。债权的质和量的特定化,使得此债权与彼债权相互区别。债权具有两种表现形态:一为静态的债权,即债权人尚不能行使请求权能的债权;一为动态的债权,即债权人得以行使或者正在行使请求权能的债权。债权具有下列特征:(1)债权为请求权。债权人在债务人给付之前,不能直接支配该项给付的标的物,也不得直接支配债务人的行为,他只能通过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以实现自己的利益。(2)债权为相对权。在债的法律关系中,债权债务只存在于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债权人只能向债务人主张权利,请求其向自己履行债务。(3)债权的存在具有期限性。债权为有期限的权利,性质上不允许永久存在。期限届满,债权即归于消灭。(4)债权具有相容性。相容性只针对同一标的物可以成立两个或两个以上性质相同的债权,它们之间互容而非相互排斥,即每一个债权都不具有排他性。典型的情形是对同一物为二重买卖。此时两个买卖关系均有效成立。虽然最终只能有一个债权得以实现,但另一债权并不因此无效,只不过不能履行的债权转化为违约金请求权或损害赔偿请求权。(5)债权具有平等性。即数个债权人对于同一个债务人先后发生数个普通债权时,其效力一律平等,不因其成立先后而有效力上的优劣之分。(6)债权的设定多具任意性。债权设定的任意性是指在法律不禁止的情况下,经当事人自由协商,可任意创设债权。债权的权能是指债权的表现形态,也即债权人依其享有的债权而得为的行为。债权具有三项权能:(1)给付请求权。债权债务关系成立后,债权人有请求债务人依照债权的内容实行给付的权利。(2)给付受领权。债务人依照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予以接受,并永久保持因债务人履行所得的利益。(3)债权保护请求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依据此项权能请求国家有关机关给予保护,强制债务人履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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