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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会

书籍:法律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1845页(539字)

国家间外交往来采用的一种通信文书。用于交涉争端,阐明立场,通知事项或达成协议等。有下列两种:(1)正式照会。由外交代表或外交部长(副部长)以第一人称写成,信函正文之上或之前有收信人称呼,结尾有敬语和发信人签名,全文打印在正式信笺上,在英国和法国常手书称呼和敬语。一般仅用于重要场合。(2)普通照会。用第三人称写成,由使馆或外交部发出,盖机关印章,照会上不写称呼,以礼节性套语结束,无须签署。普通照会是使馆和外交部之间最常使用的通信方式。上述两种照会在法律上并无区别,其法律作用取决于内容,在送达收信人后生效。通常收信人以同样形式答复。此外,有人还将备忘录作为照会的一种形式。若干国家的外交代表可就某一事项奉命表示共同意见而向接受国政府送交集体照会或同文照会。前者是所有外交代表在同一照会上签字,或是每个外交代表各自发出内容相同的照会,必要时得同时递交。后者是各代表发出照会的措词不需完全相同,但实际内容一致,一般不必同时递交。此外,两国的政府或其外交代表间常常通过互换相同照会就某一事项达成有拘束力的协议,即换文,实质上属于国际条约。如果一件照会包含令人不能接受的措词或其粗暴地干涉了受文国的内政,受文国政府可以拒绝接受该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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