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英联合声明
书籍:法律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1933页(606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的简称。1984年9月26日在北京草签,同年12月19日由中国总理赵紫阳和英国首相玛格丽特·撒切尔夫人在北京正式签字,1985年5月27日互换批准书,至此,中英联合声明正式宣告生效。联合声明共8条,另有3个附件。主要内容为:(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决定于1997年7月1日对香港(包括香港岛、九龙和“新界”)恢复行使主权,联合王国政府于1997年7月1日将香港交还给中华人民共和国;(2)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3)除外交和国防事务由中央人民政府管理外,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的自治权,香港现行的法律基本不变;(4)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由当地人组成;(5)香港特别行政区将保持自由港和独立关税地区的地位,保持国际金融中心地位,保持财政独立,中央人民政府不向香港特别行政区征税;(6)香港特别行政区可以“中国香港”的名义单独地同各国、各地区及有关国际组织保持和发展经济、文化关系,并签定有关协定;(7)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社会治安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负责维持;(8)中国政府的上述基本方针政策50年不变。附件一就中国政府对香港的基本方针政策作了具体说明。附件二就中英两国成立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联络小组事宜作了规定。附件三就中英两国将成立土地委员会处理香港土地契约问题作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