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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工会对劳动(工作)时间的监督权?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企业管理出版社《工会工作手册》第579页(816字)

工会在监督企业、事业单位执行国家有关劳动(工作)时间的方面享有的权利。《工会法》第17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违反国家有关劳动(工作)时间的规定,工会有权要求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方面予以纠正。劳动(工作)时间是消耗劳动的时间,是国家衡量每个劳动者的劳动贡献和付给劳动报酬的一个尺度。国家根据每个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内劳动的数量和质量付给劳动者报酬,因此,国家必须通过立法规定工作时间标准。我国采取逐步缩短劳动工作时间的方针,一般企业、事业、机关单位采用8小时工作制,特别繁重或有害健康的工作实行7小时或6小时工作制,随着生产力水平的提高,我们已逐步实行五天工作制。劳动(工作)时间不仅包括劳动者实际完成一定工作的时间,也包括劳动者在生产或工作前从事必要的准备和劳动结束的时间,连续性有害健康工作间歇时间以及女职工哺乳时间。劳动者在本单位以外,根据行政命令从事其他活动,如出差或外出等也属于实际工作时间。劳动(工作)时间的内容有:工作日长度、工作时间计算、加班加点、工作间歇以及两段工作时间的休息时间、休假制度等。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工作时间是劳动者为国家发挥自己劳动创造能力的时间,又是保证劳动保护和劳动休息权实现的必要条件。工会基层委员会对劳动(工作)时间实行监督的主要目的,在于保障职工休息权的实现,防止随意加班加点,保护职工的身心健康,特别是生产力水平还不高,劳动生产率的提高还需要靠人的体力、劳动量增加的情况下,职工在一天的紧张劳动后,身心都已经疲劳,只有经过休息,才能恢复体力,才能有健康的身体和充沛的精力去进行再生产;同时,保证职工休息权的实现,还为职工利用闲暇时间学习业务技术,参加社会活动,料理家务和个人生活及教育子女等提供了保障。在监督过程中,工会对企业、事业单位违反国家有关劳动(工作)时间的规定的行为,有权提出意见。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方面应认真采纳工会的意见,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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