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公共排水设施保护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506页(319字)
香港《公众卫生及文康市政条例》规定,任何人士,如有下列行为,即属违法:(1)将任何固体、泥浆或废物(普通住刻污物所包括者除外)放入或抛入任何公共污水渠或排水管;(2)促使或故意允许任何上述物体、泥浆或废物放入或抛入、掉入或带入任何公共污水渠或排管;(3)促使或故意允许任何等物体、泥浆或废物放在有可能掉入或带入上述渠管;(4)将任何化学品、油类、石油或石油精或任何行业之废物(未列入前述者)或任何废气,或任何加热后之液体倾倒入任何公共污水渠或排水管内;(5)除获当局书面许可外,故意或过失毁坏,更改、切断或干扰任何公共污水渠或排水管。条例还规定,当局可仅就属于上述所列违例事项提出检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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