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公共排水设施防堵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506页(207字)

香港《公众卫生及文康市政条例》规定:(1)凡土地所有人或占用人,其毗邻的街道或地方设有公共污水渠、排水管或排水设施者,当局得送达通知书以限令所有人或占用人在通知书指定时间内,开辟水道、建筑栅栏或路堤隔开土地,以防止泥土或废物进入生产上述公共污水渠、排水管或排水设施内。(2)凡不遵照根据第(1)款规定所发通知书的指示,在指定时间内完成饬令办理的事项者,即属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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