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水污染管制执法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506页(407字)

香港《水污染管制条例》规定,行政当局经过对环境污染问题咨询委员会的咨询可以宣布香港任何水域为水管制区;统管环境保护的司级首长经过环境污染问题咨询委员会的咨询,设立香港各水管制区的水质量目标。依照法律,香港环境保护署是实施禁止水污染排放的执法主体,有获得污染资料的权力。需要执行权力和职责时,可以要求任何人提供与水污染管制有关的信息,冒犯者罚款10000元。环保署公务员以执法为目的,不需证明可以自由进入或停留在任何建筑内去获取水样;地方法官在掌握充分的污染资料或情况的情形下可以出具证明协助环保署公务员进入私人家庭住房获取水样;为了履行公务员的职责,可对任何工厂或设备进行察看,依照法律发现犯罪证据可以查封、搬动和阻塞任何吸水管。故意阻碍当局的雇员进入现场监察,无理拒绝当局的正当要求,对这些要求有意提供错误的或不准确图表、文件或记录,触犯一次处罚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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